北京商報訊(記者 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釋出【關於延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實施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對於【通知】的主要內容,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通知】明確了規則Ⅱ實施過渡期的延長期限。規則Ⅱ實施過渡期將延長1年至2025年底。明確了時間安排和政策要求。對因新舊規則切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可於2025年1月15日前與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溝透過渡期政策,金融監管總局根據實際情況於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原已享受過渡期政策的單家保險公司,2025年過渡期政策不得優於保險公司原過渡期最後一年享受的政策。明確了申請流程。由金融監管總局直接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溝通,由金融監管總局確定過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監管局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屬地金融監管局溝通,屬地金融監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報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審查同意後,確定過渡期政策。
圖片來源:金融監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