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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偵查員制度是什麽?

2024-11-18新聞
#智啟新篇計劃#2018年召開的全國公安廳局長座談會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推進會上強調,要圍繞構建刑事訴訟新格局,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積極探索建立主辦偵查員制度。主辦偵查員制度作為深化司法與公安改革的關鍵一環,其全面落實將有力推動司法責任體系的完善、刑事偵查體制機制的革新以及新型偵查模式的構建,從源頭上確保刑事案件質素,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該制度不僅是公安機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執法權力執行機制的重要舉措,更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及中辦國辦聯合印發的【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中得到了明確要求。

宏觀層面‬上‬,主辦偵查員制度不僅完善了刑事司法責任體系,貫徹落實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還在網絡媒體高度發達的時代背景下,透過促進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加強了人權保障,有效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發生。在大數據技術的支持下,主辦偵查員帶領協辦偵查員全程負責案件偵辦,將大小案件均視為「專案」,既整合了警力資源,又提高了辦案質素。而從偵查員個體層面來看,主辦偵查員制度透過「全程負責」、「終身負責」的機制,督促偵查員樹立責任意識,提升其辦案能力與執法水平,並賦予與其責任相匹配的職業保障,提升待遇,完善激勵機制,拓寬晉升渠道,促進了偵查隊伍的職業化穩定發展。

主辦偵查員與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核心是辦案責任制,強調權力與責任的對等。偵查權與檢察權雖同屬司法體系,但內容各異,其中偵查權兼具行政與司法雙重特性,既作為刑事訴訟的首要環節體現司法內容,又因其主動性和管理性展現行政色彩。在司法體制改革中,主辦偵查員制度雖多被探討其司法內容,但實施中卻面臨行政管理體系的挑戰。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作為制度主體,深受行政機關管理影響,內部行政色彩濃厚,主辦偵查員的權益保障易受領導態度及人事變動影響。因此,推進主辦偵查員制度時,不僅需公安機關領導支持,還需與政府決策部門協調,以克服行政權內容帶來的阻礙。

司法體制改革是一場全面綜合、觸及根本的自上而下改革。例如,最高檢透過釋出指導意見明確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雙軌制」,並推廣至全國,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據此制定實施辦法,成效顯著。然而,現行主辦偵查員制度在頂層設計層面較為模糊,缺乏明確的主辦偵查員地位、職權、員額標準、遴選程式、辦案組織形式、案件適用類別、歸責路徑、追責機制、豁免規則及責權利邊界。同時,現行法律法規限制主辦偵查員的權力,影響其偵查效率。雖有學者建議賦予主辦偵查員更多權力,但這也帶來了追責問題,可能導致負責人與主辦偵查員相互推諉,成為逃避擔責的工具。

偵查‬工作‬相較於檢察‬工作‬,其工作難度、風險及壓力均較大。偵查工作需要從無到有地全面收集案件線索,獲取犯罪證據,分析案件事實,並依法制作證據材料和文書卷宗,將案件事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偵查‬工作‬既受案件客觀條件限制,又受主觀因素影響,難度較大。而主任檢察官的工作則主要是靜態的、片段式的證據判斷活動,難度相對較小。偵查工作涉及多個環節和多種行為,每個行為都是主辦偵查員面臨的潛在風險點,一旦案件出現問題,主辦偵查員將承擔全程負責、終身負責的責任,且難以規避風險。相比之下,主任檢察官可以透過多種方式提高案件質素,規避自身風險。

主辦偵查員相較於主任檢察官,承擔著更大的壓力。在偵查階段,主辦偵查員不僅需與控訴階段相銜接,還需直接面對人民群眾,承受來自被害人及其家屬、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知情人以及社會公眾和媒體輿論等多方面的壓力。被害人及其家屬因權益受損,情緒激動,迫切希望案件得以偵破,但案件偵破受多種因素影響,難以迅速解決,易引發對偵查人員辦案能力及廉潔性的質疑,甚至透過媒體尋求輿論支持,給主辦偵查員帶來巨大壓力。而主任檢察官在控訴階段,主要接觸偵查人員、法官等群體,所承受的壓力相對較小,遠低於主辦偵查員所面臨的復雜環境和多重壓力。

為了最佳化主辦偵查員制度,需深入貫徹責權利相一致的原則,不僅要細化主辦偵查員的辦案責任,明確責任認定與豁免規則,平衡追責與免責,同時明確權力清單,放權與控權相結合,提高待遇保障以激發工作積極性。要健全主辦偵查員制度的執行機制,包括理順與行政領導的關系,確保主辦偵查員能夠獨立行使偵查權,同時加強內外部監督,建立責任倒追機制,保障偵查工作的質效‬。完善管理制度,透過動態員額制選拔招錄主辦偵查員,建立辦案檔案,制定培養計劃,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實施獎懲機制,並采取申請結束和強制結束相結合的方式管理主辦偵查員隊伍,確保制度可持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