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老太太是個孤老,父母、老伴兒、孩子都先於她過世。許老太太過世後留下了一套位於徐匯區的房產,如今市價約300萬,由許老太太老伴兒的侄子徐先生使用。這套房子是許老太太獨有的,按理說沒有繼承人,這套房子就是無人繼承遺產,該收歸國有,用於公益事業。
但近日家住徐匯的沈女士把徐先生告了,理由是自己是許老太太的幹女兒,在許老太太生前對她進行過贍養,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酌分遺產。
徐先生不服,他表示自己才是給嬸嬸養老送終的人。
兩個人要打官司,但是法院卻沒法直接立案,因為他們都不是許老太太的法定繼承人,他們打官司,還需要找個第三人——民政局。
為什麽兩個人打繼承官司
會把民政局扯進來呢?
原來,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由民政局或村委會擔當遺產管理人。根據這條,法院指定了徐匯民政局為許老太太的遺產管理人,之後再來打官司。
指定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再來稽核原被告在許老太太生前所盡的幫扶義務,這個案子並不難審理。可是在走訪中,鄰居突然告訴法官,許老太太有個親弟弟。早年,許老太太的父母帶著兒子前往香港生活,再也沒有回過上海,而許老太太則被留在上海親戚家。
現在的問題是,許老太太的弟弟如今年近九旬,如果他健在,他就是法定繼承人,也是法定的遺產管理人。但如果一旦據此撤銷民政部門遺產管理人的身份,之後又無法找到這個弟弟的話,繼承案就會陷入僵局難以執行。
了解了事情的特殊性,也為了避免空判,方便後續執行,徐匯法院並未撤銷指定,依然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沈女士稱是許老太太幹女兒,但沒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扶養過許老太太,所以不能支持她要求繼承的主張。
而侄子徐先生有多位證人證明他多年照顧許老太太,為她養老送終,因此判決由被告徐先生繼承許老太太的房子,並將30萬的折價款交付給許老太太的弟弟。
有了民政局做為遺產管理人,接下來的執行就很方便,案件將采用公證提存的方式,讓勝訴的徐先生將30萬元折價款打入指定賬戶,等待許老太太的弟弟或者他的繼承人前來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