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記者從雙方家屬處獲悉,湖南醴陵政協委員撞死人大代表案二審維持原判。
2019年9月,醴陵華埠村主任劉某調解村中企業與塘坊村土地交換事宜時被塘坊村村主任陳某駕車撞死。劉某時任醴陵市人大代表,陳某是醴陵市政協委員。該案一審陳某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湖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期間經調解陳某家屬賠償劉某家屬650萬元獲得諒解。
2024年1月,株洲中院以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雙方家屬對一審判決均不滿,陳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陳某父親稱,他兒子是覺得會發生沖突,駕車時低頭拿噴霧劑致車輛失控撞人。判決書顯示,該觀點證據是上訴期間陳某家屬自行尋找,法院並未采用。
此前紅星新聞曾報道:
湖南一村主任撞死鄰村村主任,賠償650萬元獲諒解後由死刑改判15年
2019年,湖南省醴陵市一村主任、市人大代表劉波被鄰村31歲的村主任陳旭駕車撞死。
2021年,該案一審陳旭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後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其間,陳旭家屬賠償劉波家屬650萬元並獲諒解。2024年1月,株洲中院重審以陳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4月2日,劉波的女兒劉女士對紅星新聞表示,盡管她和家人簽署了諒解書,但依舊不能接受重審在並沒有出現重要新證據的情況下,陳旭被改判罪名並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結果。
原一審激辯「是否有撞死人的故意」
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2019年9月16日,醴陵市李畋鎮華埠村村主任、醴陵市第十五屆人大代表劉波到鄰村塘坊村村委會,參與調解塘坊村村主任陳旭名下一家公司與另一家公司的土地交換事宜。
判決材料顯示,調解過程中,劉波與陳旭的父親陳友平發生了口頭爭執,被旁人勸止。隨後,陳旭接到另一位與會人員的電話稱陳友平「與人打起來了」。陳旭誤認為劉波打了陳友平,心生氣憤,遂駕汽車前往塘坊村村委會,在塘坊村村委會湘贛戲台前坪內,看見劉波站在一輛轎車邊上。陳旭為教訓劉波,駕車加速沖向劉波,致使自己的車左前部與在場轎車右尾部碰撞後,將劉波撞飛到距離其近10米遠的湘贛戲台墻上墜落,劉波當場死亡。
事發次日,陳旭被刑事拘留,並於2020年6月被提起公訴。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旭出於氣憤為教訓受害人劉波而駕駛車輛加速撞向受害人,將其撞飛到距離其近10米遠的湘贛戲台墻上墜落,導致受害人當場死亡。陳旭明知其開車加速撞向他人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後果,仍不減速放任此結果發生,屬於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還認為,被害人劉波在本案中系以村主任身份與其他村鎮領導一起出面調解被告人陳旭與他人之間的糾紛而無端被害,被害人一方沒有過錯。建議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陳旭死刑。
陳旭辯稱,車開到操場時沒有看到劉波,不是出於教訓,是出於憤怒去撞劉波。沒有撞死劉波的故意,因為心急、粗心大意導致嚴重的後果,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在公安局審訊時,公安幹警以其家人人身安全對其誘供,導致其心理崩潰,其在公安機關的第三、第四次訊問筆錄的供述不屬實。
陳旭辯護人辯稱,陳旭當時系誤把油門當剎車,不應認定犯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行為僅構成交通肇事罪。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稱「株洲中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陳旭因為在土地置換調解過程中,誤以為其父被他人毆打,出於憤怒,為教訓他人,駕車加速沖向被害人劉波,主觀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他人當場死亡的後果,依法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致死),更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的過失犯罪。
2021年7月12日,株洲中院判決,被告人陳旭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旭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原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重審認為「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
改判故意傷害罪
2023年7月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刑終264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株洲中院重新審判。
劉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案件發回重審後,陳旭家人透過中間人多次找她和家人溝通賠償和諒解事宜。之後,劉女士及家人獲賠650萬元,並簽署了一份諒解書。
2023年10月19日,株洲中院在醴陵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重審一審時,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依舊認為,被告人陳旭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旭的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用於證明陳旭涉嫌故意駕車殺人的定案證據,主要是陳旭在公安機關的第三、第四次供述,該兩份證據系偵查人員采用威脅手段獲取,既不合法,也不真實,應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陳旭具有自首、主動賠償、初犯、偶犯等諸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針對上述辯護意見,株洲中院判決認為,陳旭在第三次供述中稱其看見劉波站在白色小車右邊,該供述與影片分析報告、司法鑒定意見等證據相印證,依法應予采信,其辯稱沒有看到劉波與事實不符;陳旭所作的有罪供述,結合供述的影片,能證明公安民警沒有采取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取證形式。
株洲中院判決認為,從在卷證據材料分析,陳旭與劉波之間沒有仇恨也無利益沖突,陳旭在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陳旭駕駛的汽車先撞上小車右後輪,再撞飛劉波,致劉波死亡的後果,根據現有的證據,結合陳旭的供述,其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旭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案發後,陳旭家人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賠償經濟損失,獲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4年1月5日,株洲中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對被告人陳旭的犯罪工具白色汽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重審改判故意傷害罪,獲刑15年
「我知道,我們簽了諒解書,他可能不會被判死刑。但重審在並沒有出現重要新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從死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5年跨度太大,我們接受不了。」4月2日劉女士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案件判決後,其母親曾向檢察機關送出了抗訴書,但未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