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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專家建言「指居」存廢

2024-07-22新聞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下稱「指居」)制度近期再度引發討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告訴第一財經,需要考慮廢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下稱「指居」)制度。即使不能廢除,也應當對現有的指居制度進行改革。
近日釋出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對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做出部署,要求「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
陳永生表示,上述內容寫進【決定】,對於進一步提高中國的執法、司法制度,提高人權的法治保障水平,將發揮重要推動作用。
監視居住是中國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有關監視居住的規定首次出現是在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中。此後,中國監視居住制度歷經1979年、1996年、2012年、2018年四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時候,首次確定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北京京門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明勇有著多年的刑事辯護經歷,他表示,在實踐中,監視居住出現了被異化執行的情況。他進一步解釋,監視居住,是讓嫌疑人居住在自己家中,並享有自由活動的空間和權利,監視的規定是不允許嫌疑人離開被監視居住的房子。但實踐中,存在一個普遍的異化現象:監視的人和被監視的人在同一個房子裏住,甚至是在同一個房間裏住。這是對監視居住非常極端的異化,而且這種異化在很多地方逐漸常態化。
在普通監視居住異化的基礎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異化更加嚴重。根據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三類犯罪的嫌疑人,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在陳永生看來,這事實上擴大了指居的適用範圍,在實踐中,這一條款也被「嚴重濫用」,三類案件以外的很多案件,雖然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有住所,也都被適用了指居。
朱明勇表示,透過學者發聲,媒體關註,需要讓老百姓對監視居住有更原始的認知,「不是說一定要廢除監視居住,或者廢除指居,而是想辦法讓它們在實踐中不被異化。」
對於【決定】提出的「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朱明勇認為,「【決定】提出了相關的指導性意見,目前來看是很重要的。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諸如指居異化的問題,從中央精神層面或者政策方面予以一些新的明確和指引的訊號,在司法實踐上是很有意義的。」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