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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士安置政策中的重要時間節點

2024-07-14軍情

劍客行者 三劍客

近日,一名網友在網上留言,說為什麽這個工作必須是2011年以後退役的士兵?

圖片上是關於山東省首期退役士兵教師資格技能培訓班預報名的通知。其中明確的參訓條件是:在山東省應征入伍,2011年(含2011年)以後退役的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加過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為什麽是2011年?其實很簡單,【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實施時間,是2011年11月1日。同時廢止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結束現役安置暫行辦法】中則沒有類似的規定。所以能夠享受相關職業培訓政策的,就只能是2011年以後退役的士兵,不管是你是什麽時間入伍的。

所以2011年這個年份,很重要。這個日期之前、之後服役的退役士兵,待遇是不一樣的。

近日,有人在退役軍人事務部的網站裏留言:本人於2009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退役,在2011年6月因公受傷,當年11月被評為因公殘疾軍人8級,請問此情況是否符合相關安置政策?

事務部的回復是這樣的:您好,感謝來信。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役士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第五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結束現役的士兵,執行本條例,本人自願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根據您的入伍時間和服役情況,如您自願,也可以按照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釋出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條執行:即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即5級至8級)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征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咨詢問題本身沒有什麽特別之處,但是其中的這句話值得我們關註:根據您的入伍時間和服役情況,如您自願,也可以按照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釋出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條執行……

換句話說,這個士兵和其他退役士兵相比,在相關待遇保障方面,有更多的選項,可以靈活選擇更適合自己的法規政策和內容。他可以選擇【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作為法規依據,也可以選擇【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作為法規依據。

再看這位戰友的實際情況,他是因公殘疾軍人8級,如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他是不符合安置條件標準的,也就是無法安排工作。

而如果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即5級至8級)革命傷殘軍人……他又是符合條件的,是可以安排工作的。

看的出來,這位戰友是希望可以安排工作的,而因為他服役時間剛好在2022年11月1日前,事務部的回復意味著他可以獲得安排工作的資格,是可以安置的。如何選擇,如何抉擇,相信這位戰友是有答案了。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相信大家學習關註的很多,但是關註的重點絕不是這個時間段,也不是附則的內容。

條例第五十三條說:本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釋出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99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結束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結束現役的士兵,執行本條例,本人自願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這段話其實也透漏出幾個資訊:

一是條例的實施時間是2011年11月1日。

二是之前執行的規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結束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同時廢止,不再執行。

三是2011年11月1日之後入伍的士兵,執行的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享受的是安置條例中規定的待遇,不可急需要求按照其他條例、辦法規定的內容執行。

四是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後結束現役的士兵,則可以有兩個選項,無論是正在施行的還是已經廢止的,都是法規依據,可以自由選擇任何一個作為執行標準。

有人說,這樣的變化有什麽價值?畢竟規定肯定是越變越好,怎麽可能有人願意按照老規定執行呢?

但是這也不一定,或許真的新規定比老規定好,但是也有一些舊的東西可能對一些戰友更有力,比如開頭那個戰士說的問題。也許增加的這個選項,對於大多數人都沒用,或者不好用,但是如果有一個內容、標準真的可以幫助到某個戰友,也就值了,也說明這個規定的價值所在。

有人問,說為什麽這些政策不是一刀切、直接改,每次都要留個尾巴?

筆者說,這是因為退役軍人的政策隨著形勢變化而變化,自然一個士兵可能會面對兩個不一樣的規定。如果一刀切不緩沖,對於部份已經做好相關準備,或者更希望按照老規客製定的退役士兵來說,是有些不公平的,也不利於更好保障其合法權益。所以設立了這樣的規定,讓大家各取所需,自己選擇。

其實,2011年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目前最短的也軍齡13年了。13年的軍齡,其實無論哪個角度獲得的待遇都會比以往好,所以希望按照老規定執行的戰友幾乎沒有。但是這樣的規定如果繼續存在,更像是一種榮譽和紀念,不一定要用上,存在就是價值。

而據筆者了解,2011年之前入伍的戰友,沒聽過主動要求按照老規定執行的,畢竟新規定更有性價比。

那麽戰友,如果你是2011年入伍的,你在選擇時你選擇那個規定呢?不妨留言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