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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在判決書上用過或看過哪些神來之筆?

2018-01-24知識

我記得剛當律師沒幾年的時候,在南京有個庭,幫同事去開。

下午開庭,我上午從北京過去,客戶騎著小摩托,帶我看現場。客戶是一個釘子戶,和政府打官司,要求撤銷政府的拆遷特許證。當然,撤銷拆遷特許證不是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談談,把補償提高一些。

客戶的家位於江邊,原來是漁民們的聚居地,都是一些老宅子。這些老宅子裏面還混著民國時期的建築(警察局),在拆遷區域,嶄新的商品房小區已經拔地而起,開發商從江邊往裏面一路拆下去,我的客戶坐落在未來的商品房小區二期、三期,是必須被拔掉的物件。我去現場的時候,除了我的客戶有一個25平米的兩層小樓(沒錯,25平米),其他的房子已經變成瓦礫。

客戶一家,包括他愛人、孩子、父母,蝸居在這棟25平米的小房子裏,去掉樓梯就沒剩下什麽面積了,我真難以想象這一家是怎麽住在裏面的。拆遷讓居住環境雪上加霜,遍地是拆完的瓦礫、垃圾、原本是房梁的木頭,以當時的情況,萬一失火,消防車都開不進去,可以說是毫無安全性和舒適度可言。

客戶告訴我,他們家訴求很簡單,就是希望能有一套兩居室。但是按照拆遷政策,只能給一套一居室,而且超過25平米的,必須用市場價補足,我要是沒記錯的話,客戶需要再追加35萬,才能得到這套房子。

客戶的需求:面積大一點,不加錢。

因為離開庭的時間還遠,我和客戶一起在整個拆遷區域中轉悠,走了大概有五六個介面,看到一棟老居民樓。

這個居民樓年代久遠,是一個口字型,只有一個出入口。

客戶給我說,這個小區,特別團結,拆遷開始之後,裏面的幾百戶業主自發形成組織,24小時派人死守入口,不讓評估人員進去評估。

後來政府實在沒有辦法,就把這個小區從拆遷區域中給剝離了,這次拆遷不拆這個小區。

我大概是在這一瞬間被法律之神附身了,我突然想到個問題,這不是改了紅線麽,難道不需要審批手續麽?我先是查了之前同事調取的規劃圖紙,確定這個小區在拆遷紅線範圍內,然後又查了相關的公告,確定政府沒有重新辦理拆遷特許證。

於是我還特意查了法條,我發現南京大地的法規和全國的法律規定不完全一樣,他是這麽規定的,如果拆遷紅線變更,拆遷特許證必須重新辦理。

這個訊息讓我如獲至寶,要法律有法律,要事實有事實,再加上之前同事們準備的代理意見,我認為工作還是做得比較充足的。

到了下午開庭的時候,我把這件事就拿了出來。

法官是一個四十多歲的中年男法官,一看就是老道而有經驗,聽到我的觀點之後,庭也不開了,直接從審判席上走下來,走到原告席。他先對著現場旁聽的拆遷辦的人說,你們同意調解嗎?拆遷辦可能也是看出情況對他們十分不利,說,同意。

然後法官就問我的客戶,聲音十分柔和:你們家想要什麽條件?

客戶雖然坐在那,一直在一個木的狀態,他並沒有真的搞懂到底是什麽情況。我看他不說話,我就接上話說,我的客戶一家三代,想要個90平米的房子,另外不要讓他加錢,他家確實沒什麽錢。客戶在一邊頻頻點頭。

法官扭臉問拆遷辦,這個條件你們同意嗎?

拆遷辦說:同意。

於是,這個庭就基本到此為止,我幫客戶辦完手續,帶著客戶離開法庭往他家走。

一路上,我的客戶一臉震驚,這個震驚蒙圈的表情維持了至少二十分鐘,才講了一句話:徐律師,這就結束了?

我說對啊,快去給你父親報告好訊息吧。

和客戶一家道了別,我懷著無比愉悅的心情坐上了南京回北京的火車。

如果這個故事就這麽結束,那就調解、撤訴,就和「神來之筆的判決書」沒關系了。

火車大概開了有不到半小時,和我一起合作辦案的律師(這個案子其實不是我負責的案子,只是幫同事開庭),給我打來電話。

律師告訴我,客戶和主辦律師聯系了,他說什麽呢: 客戶覺得光是一個90平米,不是太夠,客戶現在想要兩套房子,另外,還得加錢。

我的頭立刻就嗡一聲。

上午你和你爸爸、你媽媽、你媳婦給我說好的一套房子不加錢呢?拆遷辦都答應了,這案子也該結束了,客戶來一個坐地起價!

我當時突然覺得特別氣,我不知道看到這裏的同行們能不能理解我當時的心情,至少當時我很少直接遇到這種事,所以一瞬間十分不適應。我立刻給同事說, 反正我就是幫忙開個庭,下次,這個客戶再開庭,千萬別再找我,這案子(客戶),我不管了。

談不攏,那就繼續打唄,無非是同事們去打,我只要不管,這事就和我沒關系。

但是,畢竟是開過庭的案子,法院既然不能調解讓我們撤訴,那就得出判決。

我就特好奇,法律有明確規定,這案件事實又清楚,拆遷特許證必須重新辦,那這個你怎麽判呢?本院認為部份,該怎麽寫呢?

到了展示老法官的技術的時候了。

等我拿到判決書的時候,本院認為的部份,我發現關於我講的內容,判決書上是一個字都沒提,法院把辦拆遷特許證的過程這個事實講了一遍,然後到說理部份只有一句話: 被告根據第三人的申請,作出拆遷特許決定並無不當。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對,就不解釋,我提都不提,只要我法院想判,我又何必解釋,你上訴唄。

好,談也沒談成,官司也敗了,什麽法律之神附體靈感來了之類的,都是屁!

時間又過了大概一年半,有一天,突然這個客戶的電話打到我這裏。

我挺奇怪,客戶為什麽不聯系他自己的律師,客戶解釋電話沒打通,而他之所以急,是因為他正在拆遷辦簽協定,問了我一些如何簽協定的事情。

於是,我就知道了這個案子的結果,雖然一年前我心裏還想著再也不管這客戶了,但是一年都過去了,早就不氣了。結果是什麽呢?客戶拿了兩套房子, 開發商 (不是拆遷辦)還另外給了他150萬。

這件事讓我學到了很多的教訓。

第一,律師辦案,會總想著怎麽結案,而不是怎麽把客戶利益最大化。當律師認為達到了客戶的委托目標,就可以結案了。但是有時候律師的對手不僅僅是對方,有時候律師還要學會適應自己客戶的變化。人的胃口是無止盡的,案子越順利就越是如此。我們且不說孰對孰錯,該尊重客戶還是該提高「結案能力」,該和解降低風險,還是該更進一步,我們要知道這件事會發生:客戶會變來變去。

第二,律師認為這個價格合理,應該撤訴和解,但是律師不總是對的,不能因為自己是專業人士就太自以為是,以為自己的判斷一定優於客戶,哪怕客戶只是一個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人。這個客戶正是因為沒有聽律師的意見,不但多了一套房子,還多了150萬。

第三,打官司與其說是打勝訴,不如說是打效果,效果出來,就對客戶有利,輸贏很重要,但輸贏不是全部。之前只是知道,這個案子讓我確定這個事情,庭審發揮的好還是有作用的。

第四,有經驗的法官也善於利用各種機會促成調解,我遇到的這位法官用兩個細節對我展示了他的業務能力:他三句話調成了客戶和拆遷辦一年沒談出的成果,調解不成迅速把案子送到中院,一句話搞定了判決書,毫不拖泥帶水。

第五,拆遷案件很沒意思,技術含量低沒啥挑戰,對社會也沒啥貢獻,但是在我開庭的那個時代,拆遷還會拆出人命,南京當地就有人在強拆中燒死,所以,無論結果好壞,走法律程式的結果是客戶一家都可以不用當釘子戶,於情於理也算是好事。

每次從北京坐高鐵到上海,從上海高鐵到北京,中間都在南京停一下,雖然離得這麽近,我已經很久很久沒在南京下過車了。

今天恰好看到這個題,一下子就回想起當年這個案子。也不知道我的客戶現在日子過得是否舒適,老人孩子好不好,兩套房子住的舒服不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