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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跟警察打交道,怎麽防止被侵犯公民權利?

2018-03-26知識

謝邀。

1.看了樓主的提問,我理解樓主問的就是在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如何保護自己公民權利。作為一般的行政相對人與警察接觸,一般不大會被侵犯公民權利。不了解上海市以外的情況,說說上海的情況。

2.上海的警察確實有對犯罪嫌疑人態度的不好的情況,但是侵犯公民權利的情況已經很少了。刑訊逼供的情況也已經很少了。這是制度進步的產物,也是責任追究的結果。好處是,偵查越來越守法,對偵查技術的要求越來越高。

3.

@白霖

提到的法律規定,我們稱為警察的留置盤問,這時候作為公民應當配合警察的留置盤問。留置盤問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經批準不得超過48小時。

4.美國有米拉達規則,但是米蘭達規則本身並不能保證公民的權利不被侵犯。在美國,公民權利被警察侵犯的情況也有發生。好的制度只能保證作惡者最終會追究,並不能保證不會有人作惡。這是討論的起點,否則說什麽都是白搭。

5.該說正題了,如何防範公民權利被侵犯:

(1)2012【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雖然新刑訴法有諸多不如意,甚至倒退。但是在這個問題上無疑是進步。辯護人的加入,會有力的限制警察侵害公民權利,這一點可能大家不知道。我們的體會比較深,一旦有律師介入,警察會下意識的警惕,很做行為和態度會有所收斂。

目前通說認為,采取強制措施僅指拘留和逮捕,不包括上面提到的留置盤問,這是一個遺憾!

(2)2012【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定: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訴訟參與人包括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這是從制度上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

2012【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對於犯罪嫌疑人被侵犯公民權利,可以代為提出申訴、控告。

(3)我個人認為,在制度層面之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防止公民權利被侵害。因為警察是國家機器的一部份,公民是無法與國家機器對抗的,二者從任何一個角度看,都存在著懸殊的差距。這也正是刑事訴訟法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想得到就這些,可能有不對和疏漏,請各位海涵。如果有不同意見請拍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