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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議院與眾議院的區別是什麽?

2012-07-30知識

很想回答這一問題,也算盡到知乎一份子的義務。曾經對美國憲政很感興趣,主要是對國會參議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兩大機構非常著迷。條文上的區別可查閱美國憲法或者百度百科,我想回答作為立法分支在政治上具有意義或指標性的區別。

  • 第一, 議員的來源和選區 :美國眾議院現共435席,基於各州的人口劃分選區,並定期參照人口普查結果重劃選區,鑒於很多州實在人口稀少,甚至未達到推舉1名眾議員的選民基數,法律依然保障至少每州有1名代表,如地理位置不佳的阿拉斯加州或者小州佛蒙特州,以符合眾議院之名。建國之初,美國國父們最初想設定單獨一院制,但很快發現眾議院似乎是基於人數上的民主,人口較少的聯邦州將很難發出自己的聲音,所以有了兩院制議會;美國參議院現共100席,每州均分2席,參議院(Senate)承襲「元老院(Senatus)」之名,其實遠比元老院或者英國上議院更具有政治上的制衡力。雖然目前參議員已經普選產生,但是與早期透過州議會選出相一致,他們既是州代表,也是選民的代表。
  • 第二, 議員的特質和任期 :眾議院議員任期為2年,服務小選區選民,特別在大州尤其明顯,加州馬林郡(Marin County)就能夠單獨選出一名聯邦眾議員。眾議員天生就是人民的喉舌,所以任期很短,以便最大程度與選區民意一致,加之小選區選民對議員要求較高,議員要幹的活要做的事反而多,身為婦產科醫師的朗·保羅(Ron Paul)眾議員就是經營選區頗為得力,甚至重劃選區亦不受影響因而先後連任20多年的絕佳例子;參議院議員任期為6年,天然的州代表,服務全州選民,出身內容或者學歷背景往往好於眾議員,由於任期長(6年,甚至長於一屆總統任期),兩位代表又互不競爭,因而較為穩定,很多想提出自己立法見解或者政治理念的人物更樂於在寬松的參議院提供服務,例如被譽為「參議院雄獅」的堅尼地總統胞弟愛德華·堅尼地(Edward Kennedy)任職麻省聯邦參議員長達47年之久(這一席位的前任正是堅尼地總統本人),並成功推動了諸如【民權法案】、【選舉權法】、【美國殘疾人保護法】以及【家庭與醫療假法】等影響頗為深遠的立法案。
  • 第三,立法與制衡 :眾議院是天生的立法機構,體現民意和黨派政治,議員隨民意而動,歸屬於各自的黨派立場,眾議員個人作用有限,很難獨立影響立法議程,但仍有義務透過議事規則替所在選區爭取權益。眾議院是稅案的發源地,因為美國建國者認為稅收與民眾的切身利益相關,因此只有眾議院能夠首唱稅案(就是加、減稅的事只能由眾議院發起,參議院不能首先提出);參議院,華盛頓總統告訴傑佛遜是想讓眾議院的「咖啡」涼下來的東東,眾議院隨民意而倒,也很麻煩,知道二戰的德國和現在的台灣嗎?民粹有時候很危險的,但卻能吸引一時的選票和輿論,像把雙刃劍,面對煽風點火的人,參議院的作用就體現了。由於參議院的學院派特質,加之議員的任期頗有保障,自身機構穩定(每2年僅重新選舉三分之一的席位),所以應對狂民情緒的時候就是眾議院的橡皮檫了。與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略有不同,出於對聯邦內各州的禮遇,參議員能夠充分保障其發言權,就是參議員想不吃飯不停地說也是可以的,無論是否有聽眾。最有名的例子是瑟蒙德(Strom Thurmond)參議員透過24小時的發言仍然沒能阻擋【1957年民權法案】以及2013年保羅(Rand Paul)參議員透過13小時的發言阻止布倫南出任中情局局長。雖然奧巴馬總統在任內削弱了單個參議員阻擋議案的權力,但是很多任命和立法仍然需要60票的程式性支持(記住不是半數,甚至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武裝商船案爆發之後仍然需要67票,直至1975年民權法案年代被壓縮為60票)才能依靠終結辯論結束參議員的拉布戰術。其實美國建國者的初衷正是這種低效率,他們希望在參議院給少數派和學者們留有空間和尊嚴(哪怕是碩果僅存的),同時也看到民主並不是民主的全部,有時人民也並不總能知道自己真正想要什麽。參議院建立的基石正在於這種民主的悖論。參議院也擁有眾議院不具備的某些權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可能體現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上,總統擁有提名權,而參議院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 2017年杜林普總統命令共和黨人修改了議事規則,目前確認最高法院大法官只需要簡單多數51票 ),總統和參議院共同屬意的人選將獲得司法分支中最重要的9個終身制席位之一。
  • 第四,未來和出路 :眾議院議員一般在結束代表生涯後重新回到自己的生活中,呵呵,民間才是眾議員的樂土,少數幸運兒成為參議院的辯手;參議院則是行政和司法分支的人才庫,看看佛蒙特州桑德斯參議員、德州克魯茲參議員和佛羅裏達州盧比奧參議員的抱負就知道了,別忘了奧巴馬總統和拜登副總統也曾經是聯邦參議員。參議院也為最高法院輸送了不少傑出人物,他們在參議院任內信奉的立法理念也影響著司法對於公平正義的理解,有機會可以去看看雨果-比歷克(Hugo Black)大法官的傳記,還有舍曼·明頓(Sherman Minton)大法官的。
  • 最後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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