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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包裏的表情發送是否可以認為對事實的認可,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021-03-03知識

先說結論:微信表情完全有可能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電子數據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形式。(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同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

電子數據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 網上聊天記錄 、網誌、微博客、手機短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所以說微信表情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上並無障礙。而且不論是在國外或是國內,都有相關的案例做支撐。

先舉兩個國外的:

美國加州上訴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檢察官試圖證明一名在賣淫過程中被捕的男子「拉皮條」,證據之一是該男子給一名女子發去了「團隊合作使夢想成真」的資訊。 而這條資訊由表情符號「高跟鞋」和「一袋錢」組成。 [1]
警察曾試圖舉證一名男子有嫖娼行為,並提供該男子與一名女子的聊天螢幕擷取。在聊天中, 該男子對女子只發了一只女性高跟鞋和一袋錢的圖片, 警方結合其他資訊據此指控男子嫖娼屬實。 [2]

再舉幾個國內的:

一個是之前看到的案例,透過當事人 聊天記錄中發送的「點贊」表情 證明當事人知道了某一資訊。

另一個是司法判決。

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的判決書中,承租方租賃期滿後,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願,既不表示繼續承租,也不表示搬離案涉房產, 只是回復了一個「太陽」的表情符號。
在出租方看來,這個「太陽」的表情符號意味著對加租的認可。但承租方卻認為,這種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支持出租方,認為應當認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後的標準繼續承租。同時,判決承租方承擔租賃期滿後相應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3] 司法判決2

最後,微信表情 能用是能用,但如何「管用」 則取決於以下兩點:第一,最好能結合其他證據共同使用;第二,要結合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判斷。

第一點很好理解,微信表情畢竟存在模糊性的特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讀,主觀性非常強,完全取決於法官的理解和心證。

第二點其實跟第一點有點聯系,關鍵還是要看想要證明怎樣的事實, 即結合微信的上下文看表情能否合理認定想要證明的事實。

有興趣的可以看看下面這個連結,裏面還有一些其他的案例。

參考

  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3124648008621023&wfr=spider&for=pc
  2. ^https://www.pig66.com/2019/145_0307/17682765.html
  3. ^ 同註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