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央廣網】;
「探店影片」能隨意拍路人嗎?有人因遭遇類似情況打官司。
據媒體報道,湖北武漢市民小麗到某餐廳就餐時正遇到「探店」拍影片,小麗明確表示不要拍攝自己,後來發現自己的影片出現在某短影片平台。她趕緊聯系短影片平台,要求將該影片下線,遭到拒絕。2024年2月,小麗將該短影片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刪除影片、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經法院調解,短影片平台向小麗賠償1萬元。
記者檢索各地法院公布的裁判文書發現,未經本人同意,他人拍影片時自己「被迫」或意外出鏡,並在短影片平台傳播後引發的法律訴訟很多,法院的多數判定是:拍攝上傳者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如果涉及短影片未能及時刪除,平台也涉及連帶責任。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表示,每一位公民和自然人都有肖像權,未經允許透過偷拍,或者透過不合法的手段去獲取相關影像的記錄,然後釋出到短影片平台,不管出於什麽目的,也不管這個影片本身到底有沒有盈利,這都構成了對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侵害。
案件:
明確拒絕還出現在「探店影片」中
起訴獲賠1萬元
2022年10月,武漢市民小麗到某餐廳就餐。當時,有人在餐館內拿著攝影機一邊介紹美食一邊拍攝打卡宣傳影片。見網絡攝影機轉向了自己這邊,小麗連忙遮擋面部,明確表示不要拍攝自己。影片拍攝人員隨即移開鏡頭,繼續拍攝餐廳內其他場景。
幾個月後,小麗的朋友告訴她,「在短影片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影片,已經有好多播放量。」小麗趕緊上網檢視,發現自己在影片裏出現了好幾秒,還露了全臉,點選量近千,而且該影片還線上上持續播放。
小麗很煩惱:「當時已明確拒絕拍攝,怎麽還出現在影片裏呢!」她趕緊聯系短影片平台,要求將該影片下線,遭到拒絕。
2024年2月,小麗將該短影片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刪除影片、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漢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短影片平台釋出的探店影片出現了小麗的肖像,但該影片並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的情形。小麗在被拍攝時已明確提出不同意被拍攝入鏡,短影片平台仍然公開釋出該影片的行為侵犯了小麗的肖像權。該影片經過不特定物件的點選、收藏、轉發,使小麗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鑒於該影片的點選量及轉發量並未達到較大規模,且在訴訟過程中短影片平台刪除了相關影片,停止侵害。日前,經法院調解,該平台向小麗賠償1萬元。
律師:
非故意拍攝、上傳、公開
可能侵犯肖像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在以下這些特定情形下,行為人也能夠不經過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也就是說,除了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範疇之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均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
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的一份侵犯肖像權的判決文書
某地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表示,在此類博主的探店類影片或其他商業直播、拍攝中,一般不涉及上述情形。有些人可能會說,自己拍攝時也沒看清拍到了誰,所以不小心拍進去。在案件審理中,肖像權的認定標準就是可辨識性,也就是說,只要其他人能透過被拍攝者的五官、姿態,辨識出是他本人,就達到了侵犯肖像權的標準。
北京鼎世律師事務所主任龐理鵬也表示,不管是「探店影片」,或者其他影片拍攝傳播,若未經他人同意而展示其可辨識的肖像,且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所列舉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使非故意拍攝、上傳、公開,也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
龐理鵬說,生活中,許多人對肖像權的認識存在誤區。例如,有人認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權,普通人則沒有。實際上,肖像權是自然人獨有的權利,與身份地位無關。因此,無論是名人還是普通人,都應該註重保護自己的肖像權。
龐理鵬稱,首先,一旦構成侵權,影片拍攝者必須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即刪除涉及侵權的內容,以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其次,肖像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禮道歉,具體方式需根據侵權情節和損害程度確定。若侵權行為造成了名譽損害或社會地位貶損,侵權人還需承擔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的責任。此外,若侵權行為導致肖像權人遭受精神損害或物質損失,侵權人還需依法賠償相應損失,賠償金額將依據侵權行為的嚴重性、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以及事後補救措施等因素綜合判定。
影片拍攝者如何規避侵權風險?
在龐理鵬看來,不管是探店拍攝,還是街拍等,應當對路人的鏡頭采集進行妥善處理。拍攝者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探訪地點的相關規定,盡量回避將無關他人作為畫面主體。如果拍攝過程中難以避免他人入鏡,應在後期制作階段采取模糊或遮擋處理,以保護其肖像權。
龐理鵬表示,在確實需要拍攝涉及他人的場景時,務必事先征得對方同意,清晰說明拍攝內容的使用目的及公開範圍,並且要妥善保管這份同意的證明,確保在面對任何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權的爭議時,能夠迅速提供有效證據,及時化解糾紛。
對於短影片平台來說,龐理鵬認為,探店影片的侵權風險,因其隱蔽性和多樣性,很難透過簡單的事前審查機制完全規避。平台作為資訊儲存空間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核心功能在於為使用者提供便捷的上傳、分享渠道,而非成為內容的生產者或審查者。若將過重的事前審查責任強加於平台,不僅可能導致平台營運效率低下,還可能因過度幹預內容創作而引發新的爭議。
他說,當被侵權人發現平台上的探店影片存在侵權行為時,可以向平台送出包含明確侵權證據的通知,要求平台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後,應及時采取措施,刪除或遮蔽侵權內容,以避免侵權行為的持續擴大。若平台在收到通知後未能及時履行刪除義務,被侵權人才有權追究平台的相應責任。
另外全民直播的時代,在進行拍攝或直播等活動時,應尊重他人的肖像權,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當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侵犯時,應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重慶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公眾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是傳播者。法官在此特別提醒,廣大創作者拍攝照片、影片釋出到網絡平台上時,要遵循「合理使用」原則,依法保護他人肖像權。
記者:李洪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