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考慮酒店機器人是強人工智能的可能,僅按照目前社會普遍科技水平作答。
以作業器材的角度來看,應該從物權所有人下手。
那麽該自然人:侵犯法人物權、幹擾經營活動,至少犯破壞生產經營罪。
然而犯罪人主觀搶劫,客觀上由於物件非人,更適用盜竊罪,可又不好說秘密竊取。
不妨假設:有人對你家門口的墊子揮刀搶劫,劫走了你的外賣。
犯罪人主觀搶劫,客觀上仍構成盜竊罪,主客觀不統一但想象競合,按慣例貌似從一重罪。
此案大概就醬吧。
機器人若要在法律上取得人的身份,其首要的是在社會上取得人身份的認同,否則一般按所有物處理。
再說起連結裏的問題:機器人是否可以作為詐騙物件?
舉的例子說是機器人,倒不如說是指令碼。
我的觀點是:利用電腦程式漏洞盜取財產,應該歸到盜竊裏。
還是那個墊子:有人誘騙你家門口的墊子,讓它乖乖把外賣給他,這算詐騙嗎?
或許你覺得墊子太離譜,那沒鎖的外賣箱呢?
同樣具有設計結構,同樣存在安全漏洞,其互動同樣與人為操控不沾邊,那麽誘騙一個外賣箱算詐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