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The crime of illegal drug possess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罪名,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行為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毒品的範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