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合肥一女子便裝乘網約車時「亮證」查車的影片,引發廣泛關註。
據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安徽合肥一名網約車司機發影片稱,9月20日,一女子乘坐其營運車輛,到達目的地後「亮證」自稱運管工作人員,要求網約車司機出示營運證件。
彼時,司機史先生表示,要兩人才可以執法,因此拒絕出示證件,不久後,其網約車賬號被封禁。為此,史先生質疑對方濫用職權。
9月24日,合肥市交通運輸局釋出情況通報,稱發現焦某某存在不當執法行為,研究決定,給予焦某某警告處分,調離崗位。
從輿論反饋來看,當地簡短的通報和對涉事女子的處置方式,非但未能定分止爭,反而引發新一輪質疑:「不當執法」的定性,究竟是「有執法權」但「程式不當」?還是本身就無執法權,源頭就「主體不當」?縱覽新聞還發文表示,對任性的公職人員不能「自罰三杯」了事。
網民和媒體較真的追問,並非小題大作。這些常見問題,恰恰影響甚至決定了行政相對人在面對真正嚴格執法時該如何有效配合,在面對不當執法時該如何自我保護,當受到不當執法侵害時又該如何尋求合法的救濟等關鍵問題。
每一宗從個案演變為公共事件的執法爭議,都是最好的法治教材和守法指南。相關討論和互動,有助於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相對人厘清各自的權責,在法治的框架內守好各自的邊界。
執法者須具備法定執法資格
行政執法必須具備合法性,這是行政法治最具基礎性的原則。「合法性」的意義,一方面,是保障行政執法權的正當行使;另一方面,則是維護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
概括起來,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具體體現三個方面,即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式合法。
執法者首先應是適格主體,即執法者必須具備法定的執法資格和許可權。如果是便裝執法等特殊情況,執法人員在進行便裝執法前也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獲得授權,確保行動的合法性。但從這一個案來看,焦某某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存疑。
據瀟湘晨報報道,合肥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網傳影片中的女子並非該支隊執法人員,而是合肥市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理論上她是沒有執法權的,不知道她為什麽說她要執法。」
按照上述說法,那麽,焦某某僅僅是交通運輸局的一名工作人員,而非執法人員。這也可以解釋在另一段影片畫面中,司機質疑該女子執法合理性,女子為什麽會回應:「我不是執法,我只是作為一個乘客」。
如果采信該女子所稱的「只是作為一個乘客」的說法,那麽,當地通報中關於焦某某「存在不當執法行為」的表述,則有待商榷。
畢竟,「乘客」並無執法權。焦某某作為乘客,其打車是個人行為,與其單位無關,也無需她的工作單位來定性「不當執法」。
平等對待每個個體違法行為
值得註意的是,此事中,如果焦某某曾對網約車司機表達了「執法」言論並有相關行為,則她可能涉嫌冒充國家執法人員。不管焦某某身份為何,只要她涉嫌冒充國家執法人員,與普通人冒充國家執法人員在違法性質上並無二致。
這其中的道理很簡單。試想,如果一個網約車司機冒充交通執法人員對其他司機進行「執法檢查」,有關部門該如何處置?依其行為和危害後果,或依法進行治安處罰,或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啟動刑事追責。
凡可依法認定為假冒國家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人,均應平等適用,而不論行為人是何身份。
回到此事去看,當地對焦某某的「警告」是行政內部處分,「調離崗位」的處分也難言嚴厲。一旦焦某某的行為可被認定為假冒國家執法人員,那在行政處罰和刑事究責上,違法行為人至今仍未被事實上處理。
換言之,眾聲喧嘩中,網民的訴求甚至都不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而是去除違法行為人特殊身份,平等對待就行。
便裝執法也需遵循正當程式
除了主體合法外,行政執法的合法性還要求內容合法。也就是,執法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必須合法有效,且執法內容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範圍。
具體到此次事件,即便是適格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也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正當的執法目的,方可要求網約車司機配合查驗。執法行為不能因為著裝改變而降低執法標準。
與此同時,執法還需遵循正當程式,即在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循法定的步驟、方式、時限等程式性要求。如單獨一人進行執法,就不符合行政執法關於執法人數的要求。
此事中,網約車司機就此提出質疑,恰恰說明該網約車司機的法治意識,尤其是正當程式意識,較作為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焦某某更高。
因此,事發後,作為焦某某的單位,應該做的,不是試圖以內部處理的方式來平息輿情,而應主動配合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的調查和處置,態度鮮明地呵護這種敢於較真行政執法合法性的法治土壤。
同時,還要透過強化法治宣傳教育,有效提升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水平,加大對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監督和制約。如此,方能以具象化的尊法、守法、護法,有效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撰稿/王顧左右 編輯/馬小龍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