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師在公共平台上思路內容,牽涉個人資訊而給正在工作的個案造成強烈的情緒,雖然這種情緒的喚起是一個工作的好時機,卻也不能否認,這確實是一個牽涉到倫理的議題。
如果非要說的話,這可能是一個兩難處境,牽涉到的主體包括咨詢師本人、題主、閱讀到內容的其他(前)個案、非個案讀者。
最主要的沖突,可能發生在咨詢師的個人價值觀,和題主&閱讀到內容的其他(前)個案的主觀感受:按照咨詢師的價值觀,書寫個人經歷,咨詢師感覺舒爽,但是像題主這樣的個案卻會喚起既往的體驗,產生負面的情緒;尊重題主和其他個案的主觀體驗,咨詢師個人會感覺壓抑和不自在。似乎這裏存在著利益的沖突。
心理咨詢倫理曾經有一個Rule 101,叫Do No Harm,淩駕於其他所有幹預措施之上。具體到APA倫理法則 3.04條和註冊系統倫理1.2條,也都要求從業者應避免傷害個案,在已經傷害/傷害無可避免時,將損害降至最低。
因此,在已知有個案因咨詢師的自我表露而已經受到傷害的情況下,與個案進行相關情緒的安撫、處理、探索,才是將已有傷害降低的倫理舉動;同時,見微知著,也應該考慮到個人資訊表露對其他類似個案可能的影響,將相關內容刪掉是避免其他可預見傷害的倫理舉動。
在現在這個時代,將個人資訊在互聯網上完全抹去幾乎是不可能的——雖然我確實聽到過個別從業者堅持不在互聯網上發表任何個人觀點或資訊,更何況人都有自我表露、與他人建立聯系的本能。我們老師曾經提議將個人社交賬號與作為從業者活躍的工作賬號徹底分開。
對咨詢師的個人資訊產生感受確實是與個案本身的情況脫不了幹系,將與咨詢有關的一切帶回到咨詢室中討論也無可厚非。但是是咨詢師將個人資訊放到咨詢室外,為此引起了個案的情緒反應,這件事咨詢師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在咨詢室中產生的反應,一般是既與過去的關系模式相關,又與咨詢中實際發生的事有關。投射性認同的發生,被投射的物件,是與投射內容有一些相似的,雖然不是完全一致。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