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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財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份: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約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前款所稱的專有部份的組成部份。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該司法解釋中將這種空間稱為「露台等」。如果房屋買賣合約所附帶的戶型圖中包括該空間,則毫無疑問屬於專有部份。考慮到你釋出的戶型圖宣傳彩頁,大概率是和合約附件戶型圖一致的,所以我基本可以肯定您對該空間擁有民法典上所稱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自然擁有與之相關的權利,包括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