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約是你的權利。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約。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約。(這對你來說應該是段廢話)。
你真正想問的應該是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約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僅就你描述的已知情況而言,答案是沒有,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首先勞動合約約定薪金3000元,與實發薪金不符,這點是沒有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的,且合約約定薪金3000元通常指的是標準工作時間內的基本薪金,而你實發薪金1萬元可能是包含了加班薪金、績效薪金、全勤獎、崗位津貼等多項組成部份的結果。當然如果單位存在克扣薪金或者拖欠薪金等問題就另當別論了。
最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廣東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對該條款的理解與適用指的是用人單位從未給勞動者辦理過社會保險登記和險種缺失的情況,並不包含未足額繳納社保的情況,因此是不支持經濟補償金的。但是你可以向當地社保、稅務部門投訴要求單位進行相應的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