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情況下,外賬是必須存在的,因為企業只要存在,沒有登出,就必須做賬,這個賬就是外賬,是對外的,是納稅申報的基礎。
一般情況下,內賬是不存在的,有的企業為了偷稅需要,才設定內賬的。內賬是以真實的業務數據做出來的賬,基本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但由於不用於納稅申報,對外隱匿實際的真實數據,因而內賬是違法的。
如果內賬和外賬同時存在,則外賬和內賬都是「屎」,因為外賬對外造假,內賬隱匿真實數據。
所以內賬、外賬同時存在,只能說是「臭味相投」,都是違法的,不存在誰比誰香的問題,都是臭狗屎。
關於賬簿的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早就有所規範,違法的設賬記賬做報表,該法明確了法律責任,如該法的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連續列舉了違法假賬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定會計帳簿的 ;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稽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由該法的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以看出:
外賬屬於不按規定設定賬簿、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內賬屬於私設賬簿,隱匿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老板負領導責任,會計負直接責任。內賬和外賬的相關者都應該為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