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宋亦桐)9月30日,西安銀行釋出【關於收到陜西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指出,該行於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以下簡稱「陜西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軍、梁邦海、黃長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具體來看,經查,西安銀行2020年至2022年資產負債表中「金融投資」科目下部份金融資產分類不準確,2023年年報披露已根據合規整改要求完成相關事項整改工作。警示函顯示,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西安銀行時任董事長郭軍、行長梁邦海、負責財務工作的副行長黃長松對上述問題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陜西證監局決定對西安銀行、郭軍、梁邦海、黃長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西安銀行及相關責任人應認真汲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財務資訊披露質素,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該局送出書面整改報告。
西安銀行表示,已經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完成了上述警示函中所述問題的整改,未來將更加嚴格按照監管法規要求,不斷提高財務資訊披露質素,進一步促進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