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以楊文吉為代表的被處罰球員,目前的輿論有些走上了兩極分化的對立之中,事實上我們或許應該更加中性地看待這個問題。正所謂「法不容情」,規則就擺在那裏,它是沒有討論余地的,因為如果想要去「找」,那麽每件事都可以擴充套件出「情有可原」的部份,那麽規矩也就不成規矩,根本無從執行下去了。而在另一方面,我們當然也不能無視「情」的存在,即使是冰冷客觀如法律,在實際操作中也會有「酌情量刑處理」的因素。
法不容情,但量刑酌情,將「情與理」結合起來,才是我們應該追求的理想平衡點。球員違反了規則,那麽他們當然要被處罰,絕對談不上「無辜」,甚至像很多輿論所說的那樣,反而變成了絕對意義上的受害者。對於規章而言,一切的判定都非常簡單,不違反則「清白」,違反則「有責」,是簡單的一對一關系,不存在性質界定上的中間狀態。
但在另一方面,在性質界定為「有責」之後的處罰尺度之上,「情」的部份卻應該被重視起來。而這一次的事件結果中是否有相應的拿捏,在這裏不做臆斷,但走另一極端的輿論口中的「罪大惡極」,卻肯定是站著說話不腰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