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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聚·案速遞」以「小案件」講「大道理」!這些典型案例,與您的生活息息相關(二)

2025-01-12社會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檔」。以案釋法讓「小案件」講述「大道理」,用身邊的平凡小案彰顯法治精神,維護社會誠信。2024年是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法院)釋出「以案釋法·講好中國民法典故事」十個涉民法典民事典型案例的第四年,日前,長寧法院重點擇取消費領域典型案例,總結提煉裁判理念,為人民群眾在餐飲、健身、旅遊、美容、珠寶等領域的消費行為司法指引。此外,長寧法院還在名譽權糾紛、房屋買賣中介合約關系、物業及相鄰糾紛領域,擇取數件緊密關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例,積極引導人民群眾維護合法權利、妥善化解矛盾。本次釋出的十則案例,充分體現了長寧法院依法公正回應民生訴求的司法立場,積極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促進轄區良法善治作出貢獻。

案例導讀

民宿標識不清晰,智能密碼鎖故障,住客在走錯房間並輸入錯誤密碼的情況下,仍然開啟了情侶住客所在的房間,導致情侶住客私密權被侵害。民宿經營者存在管理不當的過錯,應向情侶住客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概要

民宿標識不清,住客走錯房間

2022年8月,單某透過平台預訂了8月5日B民宿的房間,房間資訊顯示為「T03」戶型,訂單號為654321。8月5日,單某入住B民宿,民宿無前台接待,亦也無房間圖示。單某只能自行在民宿所在樓層尋找,以為「203」房間就是其預訂的「T03」房間。

智能密碼鎖故障,錯誤密碼能開門

單某輸入了訂單號654321,開啟了原告情侶住客梁某和祝某所在的房間。梁某驚訝大聲呵斥,單某趕忙關上房門,並聯系B民宿的管家詢問情況。管家表示,單某尚未透過微信辦理入住,房間號和密碼都沒有分配和告知,單某不應進入203房間。梁某和祝某則認為,B民宿管理不當,導致其私密權受到侵害,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B民宿的經營者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定,B民宿的經營者應以書面形式向梁某和祝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共計5,000元。

法官釋法

自然人享有私密權。私密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梁某和祝某居住的民宿房屋在門鎖鎖閉的情況下,由住客單某輸入數碼後開鎖,可見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單某輸入數碼開門後,進入梁某、祝某情侶二人所在的私密空間,B民宿存在過錯,與梁某和祝某的私密權受侵害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

B民宿沒有明確提示消費者要區分房間密碼和訂單號,無前台接待,未提示入住註意事項,亦無房間布局方位的圖示,且203C房間的標識牌也不突出鮮明,導致單某誤將T03室認作203室。事發時,單某輸入其認為的房間密碼後推門進入,而非直接推門進入,故而單某的行為系因B民宿的過錯導致,應由B民宿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私密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密權。

私密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私密權。

案例導讀

外賣訂單遺失後,商家既未報警,又無證據,卻在公眾場合指責外賣騎手偷竊外賣訂單貨品,導致騎手名譽權受到侵害,商家應該承擔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案情概要

商家訂單遺失,索要騎手照片

2023年8月1日,被告H公司顧客反映其下單的外賣訂單未送達,H公司檢視監控後發現該訂單貨品由原告騎手夏某取走。第二日,H公司員工透過外賣平台聯系夏某,反復要求夏某提供全身照片以核對監控影片畫面。夏某表示該訂單已轉單,不是由其配送,貨品遺失與其無關,H公司應報警調查。但H公司未報警。

雙方當眾對質,堅稱騎手偷竊

2023年8月3日,夏某不堪H公司持續騷擾,報警求助。警察到場後,雙方在H公司所在商場對質。H公司認為雖然該訂單記錄顯示夏某已轉單,但夏某是初始接單,知曉訂單資訊,仍然可以獲取訂單貨品。H公司稱,其已詢問和核對轉單騎手資訊,認為取走貨品的不是轉單騎手,那就只能是夏某,且監控畫面中的人員與夏某相似。夏某十分憤怒,認為H公司持續汙蔑其取走訂單貨品。對質期間,有物業人員在場,並有多名外賣騎手在場經過。

法院審理後認定,夏某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應當對H公司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夏某主張H公司侵犯其名譽權,予以支持。遂判決H公司以書面形式向夏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夏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法官釋法

H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於貨品遺失事件可以依法采取自助行為,但前提是當時具有緊迫性,且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騎手專送外賣訂單,一旦被懷疑「偷」訂單,「弄丟」訂單,將極大影響夏某的職業信譽。H公司所稱訂單遺失的第二天,夏某堅決否認並要求H公司報警,但H公司未報警,夏某持續陷於被懷疑狀態。此後,H公司在警察、物業及其他外賣員在場的情況下,仍然懷疑夏某「拿走」「弄丟」訂單,導致夏某社會評價降低。

H公司作為理性社會人,應當知曉其行為將貶損夏某的名譽,存在過錯,已構成對夏某名譽權的侵害。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八)賠償損失;

……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導讀

買方透過中介居間介紹購買二手房,收房後發現高價購買的房屋存在嚴重漏水,雙方對是否應支付中介費發生爭議。在責任認定時,既要審查中介服務是否存在瑕疵,也要將中介義務限定在合理範圍內,不應過分加重中介方責任。

案情概要

簽訂合約,購買房屋

被告莊某透過A公司居間介紹,與出售人訂立房屋買賣合約,並就此次居間服務與A公司簽訂【傭金確認書】,約定房屋買賣合約成立時支付傭金,遲延付款需支付違約金。

房屋漏水,拒付傭金

辦理過戶登記並交房後,A公司多次催討傭金,莊某以房屋嚴重漏水、中介服務存在重大瑕疵為由,拒絕支付。後A公司在登出工商登記前,將該債權轉讓給經紀人暨本案原告王某,並向莊某發送債權轉讓通知。

起訴追討,各執己見

王某認為,房屋漏水屬於隱蔽質素問題,交易前其帶莊某多次現場看房,均未發現存在漏水,出賣人也承諾房屋不存在漏水問題,其不存在隱瞞行為,已經完全履行中介義務,故起訴要求莊某支付傭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莊某則認為,A公司作為專業機構,未能審查房屋存在漏水和安全隱患,發生問題後也沒有居間協調賠償,不同意全額支付傭金,且違約金標準過高,其並非惡意拖欠,應予以調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房屋外觀良好且出賣人承諾房屋不存在漏水問題的情況下,不應苛責A公司對隱蔽工程質素進行審查和擔保,A公司已完成合理範圍內的中介義務。考慮到莊某逾期支付惡意程度較低,結合合約履行情況,酌情對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債權轉讓行為合法有效,王某有權向莊某主張相應款項。法院判決莊某向王某支付傭金及違約金。

法官釋法

中介的義務主要包括:報告義務、忠實義務、盡力義務和負擔中介活動費用的義務。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賠償責任。

通常情況下,中介人具有高於普通人的專業知識和辨別能力,委托人基於對中介人專業能力的信賴才訂立中介合約。中介人對於受托事項及中介服務應當承擔符合專業主體要求的註意義務,註重審查核實交易房屋的權屬、權利負擔及交易雙方信用資質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保障委托人利益。但是,中介人的如實報告義務、忠實勤勉義務並非沒有限度,對於房屋漏水等隱蔽質素問題,在出賣人作出承諾、中介人及購房人多次實地檢視均無漏水痕跡的情況下,不應苛責中介人對隱蔽房屋質素進行審查和擔保。本案中,A公司已經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及如實告知義務,莊某應按約支付傭金。

需要註意的是,買受人在購房時除依賴中介人提供的相關資訊外,還應當實地檢視房屋,謹慎檢驗房屋狀態,也可在買賣合約中約定房屋是否存在漏水等質素瑕疵,並明確出賣人的維修義務、損害賠償責任等。交易過程應註意留存證據,遇到問題及時溝通,避免潛在風險和糾紛。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約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約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約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約。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約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導讀

本案系小區樹木影響相鄰小區低層業主通風采光而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居住區綠化調整應當遵循「業主自願、依法依規、專業指導、政府監管」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案件中,修剪能夠基本滿足通風采光需求的,業主堅持要求將小區共有樹木遷移或者砍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

樹木多年未修剪,引發兩小區矛盾

甲、乙兩小區南北相鄰,僅一墻之隔。位於南側的甲小區,北部緊鄰隔墻處有一公共綠地,綠地上種植多棵大樹,十余年無大幅修剪,枝幹高大,枝葉重疊。乙小區位於北側,南面外墻距離隔墻僅約三米。甲小區樹木明顯影響了乙小區低層住戶的通風、采光,由此引發兩小區之間的矛盾。原告趙某系乙小區二樓某戶業主,將甲小區的物業公司及業委會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將涉案綠地上的樹木遷移或砍伐。

主動大幅修剪,遮擋明顯減弱

案件審理中,經法院與居委會協調,甲小區物業公司與業委會主動對樹木進行大振幅修剪,部份樹木進行了回縮修剪,明顯改善了趙某家中的通風、采光情況。甲小區業委會另表示,因主大會難以順利召開並作出有效決議、多年無法使用小區維修資金,在未能就樹木遷移或者砍伐形成決議並經政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其只能進行樹木修剪。

擔心「舊事重演」,堅持遷移或砍伐

趙某擔心樹木來年生長後再次妨礙其房屋的通風、采光,而甲小區能否順利召開業主大會並透過樹木遷移或砍伐的決議尚不確定,經法院釋明後,仍堅持原訴請,即判決兩被告將涉案綠地上的樹木遷移或者砍伐。

法院審理後認定,現有條件下,涉案綠地上的樹木顯然未達到嚴重影響趙某房屋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的程度,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上海市綠化條例】及【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辦法】規定禁止擅自遷移、砍伐樹木。本市居住區內的樹木生長影響業主或房屋使用人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的,其提出修剪請求後,綠化養護單位應當根據法定規範及程式進行修剪或回縮修剪。

當樹木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或者對人身安全、其他設施構成威脅時,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且經市或者區綠化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按照移植技術規程遷移樹木。而樹木砍伐的要求則更為嚴格。

當小區內公共樹木影響業主房屋通風、采光,進而涉訟時,業主宜請求小區業委會及物業公司配合修剪樹木,訴訟外積極推動業主有效自治,進而實作綠化調整。在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未經綠化管理部門審批透過的情況下,單個業主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提出的遷移或者砍伐小區內公共樹木的訴請,法院通常難以支持。

相關法條

【上海市綠化條例】

第二十七條 禁止擅自遷移樹木。

因下列原因確需遷移樹木的,建設、養護單位或者業主應當向市或者區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 因城市建設需要;

(二) 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

(三) 樹木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第二十九條 禁止擅自砍伐樹木。

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樹木的,養護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 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

(二) 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

(三) 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

(四) 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

案例導讀

業主裝修房屋時,對包括陽台護欄在內的建築物外立面的改變,應當遵守業主大會透過的管理規約,避免實施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業主委員會因業主違反管理規約和法律規定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可要求業主恢復原狀。

案情概要

小區制定規約,明確陽台標準

被告崔某是小區新入住的業主,此前,該小區召開業主大會並透過了【管理規約】,規約載明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還應遵守下列約定:……(二)陽台封閉:陽台封閉不應當對相鄰業主生命安全構成威脅,材質與顏色應與建築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

業主明知故犯,無視整改通知

崔某取得房屋產權開始裝修後,曾透過微信詢問物業人員能否拆除房屋陽台鐵藝欄桿,物業人員回復:保持原狀吧。之後,崔某拆除了房屋陽台的黑色鐵藝欄桿,並安裝了落地窗封閉了陽台。後該小區物業兩次向崔某發送【違約行為整改通知書】,要求其十日內恢復陽台外墻鐵藝欄桿,未果。

維護業主權益,支持恢復原狀

小區業主投票透過起訴崔某的決定。原告小區業委會認為,崔某的行為威脅了小區業主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影響了整棟樓房的整體外形和美觀,違反了管理規約,遂訴請要求崔某將拆除的房屋陽台黑色鐵藝欄桿恢復原狀。

法院經審理認為,崔某的行為違反了管理規約,損害了民法典規定的小區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故判決支持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根據法律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同時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其中「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墻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

本案中,崔某拆除房屋陽台的黑色鐵藝欄桿,安裝落地窗封閉陽台,違反了管理規約中關於陽台封閉的規定,損害了小區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小區業委會據此要求恢復原狀,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業主大會透過的管理規約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在購進二手房屋,尤其裝修改造時,應當及時向物業了解是否有相關規定,物業管理人員也應當及時向新入住的業主出示告知管理規約,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與損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

(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墻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

來源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王英鴿

聲明丨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