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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明確維護「教育懲戒權」,專家:是對教師行使權利的鼓勵,以不傷害學生身心為前提

2024-08-29社會

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8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要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

教育懲戒是不同於體罰、變相體罰的,是對學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正常管理和矯治。有專家向極目新聞記者分析,教師在實際行使過程中要符合規範,以不傷害學生身體、心理、自尊為前提。此外,教師正常行使教育懲戒權,也不應被追究責任。

【意見】明確維護「教育懲戒權」 ( 來源:國務院官網

【意見】明確維護「教育懲戒權」 ( 來源:國務院官網

【意見】明確支持教師積極管教

【意見】對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提出明確要求,包括 提升教師專業素養、 加強教師權益保障、 弘揚尊師重教社會風尚等共計六點。 其中提到, 要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學校和有關部門要依法保障教師履行教育職責。

何為教育懲戒?據教育部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 】(下稱【規則】)顯示, 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 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稱為教育懲戒。

上述【規則】對學生的違規行為劃分為情節較為輕微、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等,並分別明確了學校、教師的懲戒方式。其中一條提到, 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 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

關於教育懲戒的原則和界限,【規則】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註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 以擊打、刺紮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 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等行為。

教師履職方面,【規則】稱, 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教師違反規則的,也應受到相應處罰和處理。

要以不傷害學生身心為前提

教育專家熊丙奇向記者分析,教育懲戒的關鍵是依法治教。事實上,【規則】中已經明確了教師可以對學生實行教育懲戒的各種措施,「但在實際教學中,想要落實教育懲戒,是很困難的。」

熊丙奇解釋,老師在行使正常教育懲戒權時,很有可能經受來自家長和社會的質疑,並被要求追究責任;而學校迫於各種壓力,可能會在沒有進行嚴肅調查的情況下,對教師進行處罰。這樣一來,老師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學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同濟大學教育評估研究中心主任樊秀娣也認為,現實情況是,教師對學生違紀行為不敢管、不願管。一方面是來自學生、家長和教育系統內部的壓力,另一方面是來自社會輿論的壓力,「很多人一聽到‘懲戒’就以為是嚴厲的體罰、處罰,這是一個很大的誤區。」她稱,此次 【意見】中明確提到「維護、支持」,是對教師行使權利的鼓勵,對於現實情況是有積極意義的。

熊丙奇還表示,教育懲戒是不同於體罰、變相體罰的。教師對學生的違規行為進行點名批評、課後訓導等等,都是正常的懲戒形式,是符合【規則】的。也就是說,只要教師的懲戒行為符合規範,那就不該被追究責任。

如何破除困境? 樊秀娣認為, 學校 要加強懲戒權的普及,不僅要組織老師學習研討,還要在全社會進行宣傳,讓社會、家長和學生都了解什麽是懲戒、哪些屬於正常懲戒範圍。如此一來,老師在行使權利的時候有底氣,學生也能對老師行為進行監督。

樊秀娣還強調,老師在實際行使正常教育懲戒權過程中,除了行為要符合規範,還 要明確兩個前提。一是懲戒的目的是教育,是對學生的違紀行為進行管理和矯治;其次懲戒的界限,是以不傷害學生身體、心理、自尊為前提,「要把握好這個度和原則。」

熊丙奇補充稱,學校要建立專業評價體系,按照教育標準來對教師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評價,而不是行政評價和輿論評價,「這是弘揚教育懲戒精神的關鍵所在。」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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