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鵬
3月1日起,「快遞不得擅自放驛站」。【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未經使用者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情節嚴重的,將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月24日【環球時報】)
去年11月有一篇報道,廣東廣州一位女子爆料要求兔喜快遞驛站送貨上門遭拒,與老板打電話溝通時,老板直接回復「送不了」。女子稱「送不了就退回咯」,沒想到老板卻說以後所有的快遞都給她退回。女子接受不了,說會要投訴驛站,卻遭到老板威脅:「投訴我就能整死你。」
這一個案,反映出的是「快遞到家」與「快遞到了」的無奈和苦惱。而以後再遇到這種情況,就有了剛性的標準,有利於消費者維護自身的權益。新規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使用者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在家等快遞」曾經是一段時期之內消費者的基本權益。而如今「在家等快遞」已經發生了變化。我們很少聽到快遞員的敲門聲「快遞到家」,而是只能聽到聽筒裏傳來「快遞到了」的聲音,告訴你「快遞已經放到智能快遞櫃裏了」「快遞已經放在某個驛站了」。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目前的情況更不像話了,一些快遞員為了節約時間,連個電話也不打了,放到「智能快遞櫃」裏轉身就走,放在驛站裏轉身就走。
更需要說的是,對於快遞商品,有「當面簽收」的規定。「當面簽收」的好處在於,可以當場驗貨,如果貨物在這個環節發現問題,就能厘清責任。而沒有了「當面簽收」之後,快遞是不是收到了,出了問題的快遞是誰造成的,也就不能分清責任。如果出現了商品損毀,到底是運輸碰撞造成的,還是消費者自己造成的?而且,假如快遞失蹤了,找誰說理去?
其實,目前不能「快遞到家」的還不僅是安裝了「智能快遞櫃」的生活小區,有快遞驛站的小區。有的地方的小區沒有「智能快遞櫃」,沒有快遞驛站,一些快遞公司的快遞人員,卻也不「快遞到家」,而是將快遞直接放在小區門口的超市裏,讓自己拿取。
快遞小哥確實不容易,需要用「跑斷腿」的方式換取利益。但是,即使有了「智能快遞櫃」以及快遞驛站,也不能忽視消費者「在家等快遞」的基本權益,畢竟「快遞送到家」是快遞公司的承諾,再說了「當面簽收」也是化解糾紛的有效辦法。即使,快遞人員要將快遞放到「智能快遞櫃」或者快遞驛站,也應該守住底線,一個方面是必須征求消費者的同意,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就應該兌現「快遞送到家」的承諾。應該知道的是,消費者也都是通情達理的人,一些人是願意為了減輕快遞小哥的勞動,讓他們放在快遞櫃和驛站的。因此,必須尊重一下消費者的選擇權。
別把「快遞到家」變成「快遞到了」,要尊重消費者「在家等快遞」的基本權益。別用「快遞到了」生硬取代「快遞到家」,要商量著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