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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藥懲罰性賠償制度!最高法釋出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2024-08-21社會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及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謝勇出席釋出會。釋出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圖為釋出會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24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8次會議審議透過,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解釋】的制定背景、起草過程、起草的基本原則和思路以及主要內容如下: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和起草過程
消費案雖「小」,牽系大民生。食品藥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和懲罰性賠償制度要求,積極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的新期待,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素發展,針對實踐中爭議的食品標簽及說明書瑕疵認定、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知假買假」索賠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啟動【解釋】立項工作。起草過程中多次征求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法院系統、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消費者、生產經營者等意見,並於2023年11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論證、修改,形成送審稿,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後透過。
二、【解釋】起草的基本原則
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是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以及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要求,將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作為首要價值取向,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施機制。二是堅持依法解釋。【解釋】起草工作立足於體現立法精神、遵循立法本意,確保【解釋】緊扣民法典、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立法目的。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深入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一線調研,充分了解消費者、食品藥品生產銷售企業等面臨的突出問題,立足審判實踐,積極回應廣大人民群眾和生產經營者的關切。
三、【解釋】起草的基本思路
【解釋】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一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關系。【解釋】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同時,貫徹「過罰相當」原則,規制高額索賠行為,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二是保護維權行為和懲治違法索賠的關系。【解釋】充分保護消費者維權行為,發揮人民群眾主體作用和監督作用,讓「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同時依法懲治違法索賠,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三是統一規則與依法裁量的關系。【解釋】堅持以生活消費需要為支持購買者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條件,統一裁判尺度。同時明確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實作公正裁判。四是民事審判與行政監管和刑事打擊的關系。【解釋】專門就線索移送、司法建議等民事審判與行政監管、刑事打擊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
四、【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生產經營假藥劣藥責任、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規制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對普通消費者應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 【解釋】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解釋】第一條規定,如果購買者系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二是確立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規則。 【解釋】第二條充分吸收群眾來信意見,規定依法應當對食品、藥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消除人民群眾對不合格食品藥品再次流入市場的擔心。
三是規定代購人和小作坊責任。 【解釋】第三條規定,代購人如果以代購為業,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第四條要求準確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既要保護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者責任。
四是明確違反哪些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解釋】第五條規定此問題時,雖未列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但並未排除其適用。人民法院應當對食品不符合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作出認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質與食品混放、包裝材料或者運輸工具汙染食品等行為,違反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危害食品安全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五是規定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規則。 食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是社會廣泛關註的問題。【解釋】第六條至第八條分別對不屬於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標準、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規定,統一裁判規則,回應社會關切。
六是規定不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規則。 【解釋】第九條規定購買者有權選擇「退一賠三」或者「退一賠十」,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本條還規定,購買者如果錯誤起訴「退一賠十」,訴訟中有權依法變更為要求「退一賠三」。因變更後的主張未超出原訴訟請求範圍,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購買者必須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方式變更主張,避免增加維權成本、造成程式空轉。
七是規制惡意索賠。 【解釋】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予以規制。第十二條規定,對於「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三條規定,對於「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後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四條規定,對於「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並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八是懲治違法索賠。 對於惡意制造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勒索賠償金,或者依據惡意制造的假象起訴請求支付賠償金等違法索賠行為,【解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上述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敲詐勒索或者虛假訴訟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與【解釋】一同釋出的還有四則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與【解釋】所彰顯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規則一致,是對【解釋】規定的生動詮釋,有助於人民群眾理解【解釋】規定內容。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還將與行政主管部門就加強民事審判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機制進行協商,完善合作機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制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作用,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24年3月1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8次會議透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1日
法釋〔2024〕9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8次會議透過,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依法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購買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購買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沒有證據證明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請求以其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第二條 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所購買藥品是假藥、劣藥,購買後請求經營者返還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請求購買者返還食品、藥品,如果食品標簽、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應當對食品、藥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受托人明知購買者委托購買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購買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或者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請求受托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托人不以代購為業的除外。
以代購為業的受托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向購買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後向生產者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而代購,向購買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生產者追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購買者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等規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購買者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食品不符合食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物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要求,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誌、說明書要求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素要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標準,購買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為由進行抗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抗辯不予支持:
(一)未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但屬於本解釋第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
(三)未正確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足以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
第七條 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關於食品安全的規定,足以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
(二)根據購買者在購買食品時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等事實,足以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第八條 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食品的標簽、說明書雖存在瑕疵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文字、符號、數碼的字號、字型、字高不規範,或者外文字號、字高大於中文;
(二)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轉譯不準確,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
(三)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範,食品、食品添加物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範,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範,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範,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
(四)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示貯存條件;
(五)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第九條 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行為構成欺詐,購買者選擇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購買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或者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購買者請求不成立但經營者行為構成欺詐,購買者變更為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十條 購買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藥品是假藥、劣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購買者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抗辯不應適用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應予支持: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生產、銷售少量藥品行為,且未造成他人傷害後果;
(二)根據民間傳統配方制售藥品,數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傷害後果;
(三)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進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藥品行為。
對於是否屬於民間傳統配方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者行政機關、藥品檢驗機構提供的檢驗結論、認定意見等證據足以證明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屬於假藥、劣藥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二條 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
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張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索賠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第十三條 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按每次購買金額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第十四條 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並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認定購買者每次起訴的食品數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購買者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以投訴、起訴等方式相要挾,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索取賠償金,涉嫌敲詐勒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購買者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起訴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購買者訴訟請求;構成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予以罰款、拘留。
購買者行為侵害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名譽權等權利,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請求購買者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藥、劣藥,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有關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食品、藥品行為的,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發出司法建議。
第十九條 本解釋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民事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攝影:王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