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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法院:巡回法庭進村社,為未成年人索要撫養費「撐腰」

2024-11-16社會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依法需支付全部或部份撫養費,一方監護人能否以探視受阻為由拒不支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應該如何維護?

11月15日,永善法院將庭審現場搬至永善縣檜溪鎮源勝村剎水壩一社,成功化解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依法為未成年子女向其母親索要撫養費「撐腰」,最大程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胡某和陳某婚後育有一子胡小某,後因感情不和,於2022年1月25日協定離婚,約定婚生子胡小某由胡某撫養,陳某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400元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止;離婚後,陳某有權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情況下,隨時探望孩子。達成協定後,陳某按照離婚協定約定按月給付了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子女撫養費,但因探望胡小某受阻,自2024年1月起,陳某未再支付子女撫養費。2024年10月,胡某萬般無奈之下,以胡小某的名義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按照協定約定支付撫養費。

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在與陳某溝透過程中了解到,陳某離婚後已另行組成家庭,且剛生育小孩不久,不便到法院參加庭審,為減輕當事人訴累,經征求雙方意見,法官將庭審搬至被告所在的檜溪鎮源勝村剎水壩一社。

當庭調解,實質解紛

庭審現場,經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等環節,承辦法官發現雙方對事實無異議、爭議不大,僅是因為胡某阻撓陳某探視子女才引發此糾紛,案件具備調解基礎,遂決定再次引導雙方理性協商、實質解紛。

在庭審間隙,承辦法官從情理、法理多方面做雙方思想工作,強調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義務,子女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關心呵護。同時告知陳某探望孩子受阻並非免除撫養義務的事由,除按時給付子女撫養費用外,作為母親還應多從生活上、情感上對孩子進行關心照顧,多和孩子溝通交流感情。此外,法官還對胡某阻撓陳某探望子女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胡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當即表示今後絕不會因大人之間的矛盾阻礙對方探望小孩。

經過耐心細致地勸說,雙方最終當庭達成一致協定,由陳某自2024年1月起每年給付子女撫養費4800元,定於每年12月30日前給付。至此,該案得到圓滿化解。

庭審結束後,法官一行開展現場普法,為旁聽群眾講解了撫養權、撫養費、如何正確行使監護權及防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向現場群眾發放了預防電信網絡詐騙等宣傳資料,並對旁聽群眾法律咨詢進行解惑答疑,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

法官說法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個課堂,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為人父母,無論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都應共同為未成年子女營造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在離婚後,要妥善處理好大人間的矛盾,切實擔負起為人父母的職責,不應將撫養費和探視權作為離異夫妻處理矛盾的籌碼,要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出發點,共同構建文明、和諧的親子關系,共同呵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份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文|吳顯燦

圖|陳泳竹

原標題:【永善法院:巡回法庭進村社,為未成年人索要撫養費「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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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永善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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