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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藥」變「販毒」!這些藥品切勿隨意買賣

2024-12-12社會

12月9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販賣毒品案,同濟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共30余名在校學生現場旁聽庭審。

今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吳某某在明知買家購買藥品系用於代替毒品吸食的情況下,透過境外社交軟件與購毒人員唐某某聯系,約定以人民幣1萬余元的價格,將自己在多家醫院開出的用於治療精神疾病的藥品出售給唐某某。

8月5日,被告人吳某某在與買家唐某某線下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經稱量及檢驗,民警共查獲酒石酸唑吡坦片(「思諾思」)49粒、右佐匹複制片42粒、氯硝安定片120粒、鹽酸哌甲酯緩釋片(「專註達」)60粒,分別重5.55克、3.78克、20.62克、15.78克,從中分別檢測出唑吡坦、佐匹複制、氯硝西泮、哌醋甲酯成分。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販賣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吳某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終,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庭審結束後,主審法官結合案情,就麻精藥品的概念、範圍、危害及向他人非法提供麻精藥品的法律後果等內容進行了分析講解。

毒品與麻精藥品的界定

麻精藥品可以減少患者痛苦、治療疾病,但也帶有一定的毒性、致幻性和成癮性,濫用不僅會導致藥物依賴,更會損害身體健康,基於這一點,中國對於麻精藥品實行分類列管,即按照麻精藥品能否作為藥品生產和使用,分為藥用類麻精藥品和非藥用類麻精藥品。對於非藥用類麻精藥品(如苯丙胺),由於其不具有藥用內容,一般可以直接認定為毒品。對於藥用類麻精藥品,由於其本身具有藥用內容,在按照列管要求用於治療疾病等合法用途時,屬於藥品而非毒品;當未按列管要求用於非法用途時,屬於毒品。

本案涉及的麻精藥品均屬於藥用類精神藥品,是臨床治療過程中的常見藥。其中,酒石酸唑吡坦片(「思諾思」)、右佐匹複制片、氯硝安定片一般被用於治療失眠,屬於二類精神藥品;鹽酸哌甲酯緩釋片(「專註達」)一般被用於治療註意缺陷多動障礙,屬於一類精神藥品。

本案被告人吳某某雖出於治療精神疾病所需獲得上述精神藥品,卻在明知購買者系用於代替毒品吸食的情況下,仍向其販賣,涉案藥品應當認定為毒品。

向他人非法提供麻精藥品的行為定性

除用於治療疾病和用作毒品吸食外,麻精藥品還可能被用於教學科研、工業生產等其他場合。基於麻精藥品的管制類別及具體用途,對於向他人非法提供麻精藥品行為的定性主要從以下兩點展開:

沒有合法用途的麻精藥品

對於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沒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藥品,一般可以認定為相應的毒品犯罪。極少數情況下,對於確有證據證明出於治療等目的,對相關麻精藥品進行生產、進口、銷售的,可以考慮按照妨害藥品管理罪定罪處罰。

有合法用途的麻精藥品

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員,而向其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出於治療疾病等相關目的實施的提供麻精藥品的行為,不以毒品犯罪論處。此外,出於治療疾病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寄遞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藥品出入境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吳某某在明知買家系用作毒品吸食的情況下,仍向其販賣「思諾思」「專註達」等國家管制的具有醫療用途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屬於販賣毒品,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定罪處刑。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上海楊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