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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罐車混運:油去哪了?常見嗎?如何查?誰負責?怎麽防?

2024-07-11社會

7月2日,【新京報】發表了一篇題為【罐車運輸亂象調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裝運食用大豆油】的調查報道。報道發現一些罐車在從寧夏將煤制油運往天津後,在沒有清罐的情況下,直接在天津、河北的兩家油企裝了食用油,並運往他處。

整個事件涉及中儲糧、匯福糧油、金龍魚等多家大型企業,引發了全社會層面的關註。盡管事件涉及範圍、性質、責任等仍未有定論,但早在2005年、2015年就出現的「混運」報道,讓社會察覺這並非孤例,更加劇了人們對於食品安全的擔憂。

7月9日,國務院食安辦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召開了專題會議研究,成立了聯合調查組徹查食用油罐車運輸環節有關問題。對於違法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將依法嚴懲、絕不姑息。同時舉一反三,組織開展食用油風險隱患專項排查。調查處置結果將及時公布。

盡管調查剛剛開始,層層剝開事件,我們要追問:

一是報道涉及的油運往了哪?隱含著的問題是:混運油可能會在哪些渠道出現。

二是這種混運在多大範圍存在?是否常見?這個問題意味著人們有沒有可能避開混運油。

三是有沒有標準?監管在這個領域有漏洞嗎?所謂的「缺乏強制標準」是不是事實?

四是如何問責?該罰誰、依據什麽法律、懲罰力度如何。

五是如何避免?罰是第一步。有的研究者提出應該建立「吹哨人制度」,讓基層工作人員與指揮違法行為的管理者形成利益博弈關系,司機可以扮演這一角色。

油車去哪兒了

油罐車冀E5476W的行車軌跡——這輛車出現在了【新京報】的影片報道中——牽扯出了更多企業,其中包括益海嘉裏金龍魚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龍魚」)。

網絡上流傳的油車行車軌跡顯示:冀E5476W於3月22日從河北石家莊辛集市的河北宏潤油脂工業有限公司裝貨(植物油)後,3月24日卸貨於武漢市東西湖區的益海嘉裏(武漢)糧油工業有限公司。6月1日,該車輛又在東莞富之源飼料蛋白開發公司、中紡糧油(東莞)有限公司裝載植物油後,6月4日卸貨於鹹陽鹹興路的金龍魚工廠。後於6月5日,該車輛來到銀川寧東鎮國家能源集團寧夏煤業煤制油化工銷售分公司物流中心裝載煤制油。

金龍魚方面向經濟觀察網確認了該行程,並解釋稱,涉武漢工廠行程為該車註冊後第一次運輸,即裝運時為新車狀態;涉陜西工廠行程,裝運前,裝載工廠時該公司按照相關制度要求,核驗了其罐身的食用油標識及前載的書面蓋章證明件,並進行了清罐、驗罐,檢驗合格後方進行了油料裝載,鉛封後發運;油品到廠後,收貨工廠驗證鉛封,並進行了國家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質素各指標檢測,產品品質檢測結果均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從裝車到卸車,該公司形成了完整閉環,產品指標完全符合國家標準,企業充分履行了監管責任。

但針對解除安裝的油品使用去向以及是否對車輛的其他使用用途進行監測等問題,截至發稿,金龍魚方面未予回應。

武漢市東西湖區融媒體中心、區委外事辦於2023年11月釋出的一則報道中介紹,益海嘉裏(武漢)糧油工業有限公司建成於2002年,該公司2022年的銷售額近97億元,且從曾經的只有單一榨油生產線,年壓榨油菜籽10萬噸,如今產品已涵蓋包裝食用油、大米、面粉、飼料原料、油脂科技等諸多領域。

冀E5476W的3月22日至7月6日的行車軌跡中,還包括中糧(東莞)糧油工業有限公司防城港澳加糧油工業有限公司、遠大油脂(東莞)有限公司、廊坊宏信飼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鯤鵬飼料集團滄州有限公司、安琪酵母(宜昌)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貨品除了植物油、煤制油外還有飼料顆粒、肥料、疑似危化品等。

經濟觀察網記者也分別致電上述公司,其中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稱,待向相關部門核實後再公布詳情。其他公司電話均未打通。

【新京報】的影片報道中的一張收貨單據顯示,從匯福糧油集團拉出去的一級豆油的收貨單位為河北物流集團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該公司官網顯示,其主要從事鋼材、煤炭、生鐵、焦炭、礦產品、鐵精粉等產品的批發零售和進出口業務。

卸完煤油裝食用油事件被報道後,涉及其中的匯福糧油集團回應,與旗下自有食用油品牌無關,系涉及散裝客戶。根據【第一財經日報】援引匯福糧油集團公眾號公布的資訊,匯福糧油集團公布了部份散客名單,包括三河亞王食品、上海浦耀農產品、上海楷燁糧油、北京世紀悅福、眾和裕豐糧油、天津華科科技、保定宏海糧油、方順聯合糧油、沈陽中城供應鏈等企業。值得註意的是,該公眾號內容已被刪除。

匯福糧油集團的油被散裝客戶運走後,可能流向了哪些地方、用於何種用途?

天眼查資訊顯示,三河亞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於2017年,註冊資本1000萬,其產品包括食用植物調和油、葵花籽油、成品大豆油等,規格包括10升、5升/桶,1.8L/瓶等。一些電商平台上銷售的「幸福家庭食用油」的生產商就是該公司。

另有一份河北省石家莊市無極縣2024年第一季度抽檢合格公示資訊(國準)顯示,無極縣張段固鎮西南豐學校用的就是該公司生產20L/桶的成品大豆油。

其中另一家北京世紀悅福食品有限公司是位於北京市房山區的一家以從事農副食品加工業為主的企業。該公司擁有蜀黍飄香、京西悅福、牧寧惠辰、惠晟等方便食品商標。

北京高校食品原材料聯合采購中心釋出的一份【2024年度北京高校食品原材料聯合采購供應商(商品)入圍及學校中標候選人招標專案入圍結果】顯示,在北京地區高等教育學校(學院)的大米、面粉、食用油的招標中,北京世紀悅福食品有限公司名列其中。

對於油車的使用情況、問題油的最終去向和使用情況等情況,天津市、廊坊市的市場監管部門方面均表示還在調查中,截至發稿未釋出最終調查結果。

混運情況常見嗎?

一位中儲糧油脂的承運商對經濟觀察網說,這種現象是「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該承運商稱,大型油企對作為其承運商的乙方,在運價和營運規則上施加了較大的壓力,同時設定了嚴格的懲罰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大規模混運現象的發生。但油企作為賣方時,卻難以約束下遊買方的貨車。

該承運商曾經見過中儲糧油脂的驗罐方式——工作人員會戴著白手套,擦拭介面處和罐體上的兩個罐口,聞一聞有沒有刺鼻氣味,然後拍照留痕。

一位負責油罐車排程工作的業內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表示,最早從二〇〇幾年,化工品和食用油混運現象就已經出現,當時也是一些跑長途的接不到回來的訂單,又不願空車回來的部份車隊或者個人會這麽幹。

該負責排程的人士表示,正常的驗罐流程需要司機提供洗罐的影片、收據和付款螢幕擷取,到現場以後負責驗罐的人員帶上器材直接下罐檢查。但部份食用油公司為了控制成本會默許混運事件發生,「公司不會不知情,因為煤化油是有刺激性味道的,再怎麽洗味道也不一定能全部去除,更何況沒洗。而且食用油公司經常也不化驗,幾萬噸的大儲罐到了就直接給卸了」。

一位曾經從事危化品運輸的人士則點出了為何司機習慣返程載食用油的原因:「相較於其他種類的化工品,食用油不易和罐內殘留的化工品產生化學反應,更安全,下遊驗收也更方便。」

幾乎所有采訪者都提及了運價下行對於行業的影響。近年罐車運價不斷走低,已經逼近成本價。特別是在購車「零首付」推行後,大量新車湧入,進一步加劇了市場競爭,導致運價進一步走低。而這些零首付的車輛普遍也背負了較高的貸款額度,每月還貸額度普遍在1.7萬至1.8萬元。

(詳見經濟觀察網報道【深剖罐車運輸亂象:混運是怎樣發生的】 )

依何標準?

【新京報】在報道中提到,中國於2014年開始實施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範】規定運輸散裝食用植物油應使用專用車輛,不過該規範只是推薦性的國家標準,不是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對食用油廠家約束力有限。

經濟觀察網查詢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有具體的定義,它是指「強制執行的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因此,由河南工業大學 、武漢工業學院 、國家糧食局標準質素中心 、益海嘉裏糧油(天津)有限公司 、中糧北海糧油工業(天津)有限公司 、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參與起草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範】不屬於食品安全標準。

目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GB 31621-2014)【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產衛生規範】(GB 8955-2016)。這些強制性標準已明確食用油儲運相關衛生要求,例如運輸食品應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器材應保持清潔和定期消毒;食品運輸工具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質,防止食品汙染等。

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部門另一位官員對經濟觀察網表示,其部門已對該問題進行了初步研判,認為相關問題屬於相關企業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監管不到位,應嚴格依法依規查處,加強監管。「不涉及汙染物臨時限量值制定,補充檢驗方法和無強制性標準問題」。

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 (2023 年版)】,食用植物油在生產、流通、餐飲等環節都需要進行抽樣檢測。其中,對散裝食用植物油的抽查動作進行了特別規定,「對散裝食用植物油應考慮所抽樣品的均勻性和代表性,從儲油罐或油罐車的頂部、中部、底部不同部位取樣、混勻」。

取樣後由檢驗機構出具檢驗結果,該食用植物油是否達標,需參照【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汙染物限量】等標準。然而【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汙染物限量】中所列的汙染物種類並不包括此次事件中所涉的煤制油相關成分,即是否含有煤制油不在食用植物油的監督抽檢範圍內。

有人提出,是否應考慮擴大食用油汙染物抽檢種類。就此疑問,7月10日,經濟觀察網向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部門相關官員求詢,一位官員回復:「正常的食用油本不應有礦物油,防食用油汙染的根本不是增加檢測專案,而是防止非法運輸造成汙染。否則,各種車混裝進行非法運輸,可能汙染的物質成百上千,都納入檢測也不可能」。

他反問,即便增加了某些檢測專案,一旦檢測量少測不出或者有超出這些檢測專案的汙染物還是發現不了,就可以認為合格嗎?

如何問責?

「罐車卸完煤制油直接裝運食用油」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應如何問責?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介紹,對於「罐車卸完煤制油直接裝運食用油」的行為,相關人員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法律可以追究行為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責任。他表示,使用留有煤制油殘留物的油罐車運輸食用油的司機(承運人)、裝貨方、接收方、銷售方,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許浩稱,該事件中,在食用油中摻入了不能作為食品原料的煤制油,屬於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運輸者在煤制油卸完後並未清洗儲存罐,就直接裝上食用大豆油繼續運輸,主觀上具有故意性,因此可以追究運輸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責任。

如何界定「明知」?許浩介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素、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證據並經查證屬實的除外:(一)長期從事相關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行業,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義務的……」

許浩稱,【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範GB/T30354-2013】對運輸食用植物油規定了具體的標準。在這一領域長期經營的出售方和購買方(包括運輸方),都是應當知曉相關食品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知道運輸食用油要保障罐體的清潔。如果其沒有盡到相關義務,就構成了司法解釋所述的「明知」,那就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按照【刑法】規定,構成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規定處罰。

除了刑事責任,許浩也稱,根據調查結果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罐車卸完煤制油直接裝運食用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應進行行政處罰。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條規定,存在「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物,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器材、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物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特許證。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條規定,存在「進貨時未查驗特許證和相關證明檔,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特許證。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許證。

許浩說,對於有毒有害食品的界定標準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如何避免?

北京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學系教授王嶽認為,任何制度的執行,關鍵不在於處罰的力度,而在於不可豁免性,即違反制度的組織和人必須受到嚴厲懲罰。久而久之才能避免僥幸心理,形成對制度的信仰。

他表示,推動制度有效落地執行,除了增加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權力的監督,還應該增加媒體和社會公眾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為什麽已經很久沒見到此類監督報道了?媒體的監督應該是社會的啄木鳥。我們需要有刀刃向內的決心,更應該有自我反思與批判的信心」。

此外,他還建議,應積極建立吹哨人獎勵制度。違法行為往往透過基層人員去實施,如果在各個監督領域都建立了吹哨人制度,就會改變目前的發現機制,讓基層工作人員與指揮違法行為的管理者形成利益博弈關系。

王嶽認為,在該事件中,司機是最好的吹哨人,如果對吹哨人設立懸賞,就會讓管理者在指揮違法行為時感到忌憚。

武漢科技大學服務科學與工程重點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物流學會理事和特約研究員王勇介紹,國際上沒有現行通用規範明確禁止「混用罐體運輸食用植物油」,但是對於油罐的清理提出了嚴格要求。此外,歐盟、美國、日本等廣泛套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於物流監管,顯著提升了監管效率和精確度,建立了全面的食品追溯體系,實作從生產源頭到最終銷售的全程記錄和追蹤,為應對食品安全問題提供了快速響應機制。

他表示,盡管利用專罐運輸食用油可能導致運輸成本上升,但食品安全是第一位的,流通成本不能為食品安全讓路。從食品安全的角度,專罐運輸能夠有效避免不同種類油品之間的交叉汙染,同時也有助於提升物流行業的整體形象,增強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他建議,政府部門應加大對食用油運輸環節的監管力度,對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查處,確保各項標準和要求得到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