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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地鐵乘車新規正式實施!這些變化與您息息相關→

2024-07-25社會
華聲線上記者 陳新
近期,新版【長沙市軌域交通乘客守則】正式釋出實施,內容主要包括票務優惠政策、攜帶物品規定、文明乘車、禁止行為、乘客義務和責任等。新版【長沙市軌域交通乘客守則】根據2023年5月1日最新釋出的【長沙市軌域交通條例】制定,相比於舊版有三大主要變化。
變化1:兒童免費乘車優惠政策有變化
新版【長沙市軌域交通乘客守則】規定14周歲以下兒童憑有效證件可免費乘車,身高1.3米(含)以下兒童須在成年人監護陪同下乘車。
變化2:乘客配合安檢相關要求有明確
新版【長沙市軌域交通乘客守則】規定乘客應配合軌域交通營運單位進行安全檢查,並配合公安機關和軌域交通營運單位對可疑物品進行開包檢查。
變化3:明令禁帶物品和禁止行為有新增
新版【長沙市軌域交通乘客守則】對影響營運安全、擾亂營運秩序及不文明乘車行為內容進行了修訂,新增了多項禁止行為。
安全乘車,文明出行,新版【長沙市軌域交通乘客守則】有哪些規定與我們息息相關呢,一起來看看吧。
攜帶行李進站,對重量、尺寸有哪些規定?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超過標準要求的物品,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攜帶動物可以搭乘地鐵嗎?
除導盲犬和正在執行公務的軍警犬等國家規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活體動物外(導盲犬應當配有導盲犬證並佩戴導盲鞍,特殊功用的活體動物應佩戴防止傷人的護具),其他動物不可以攜帶進站乘車。
氣球、單車、電動滑板車可以帶上地鐵麽?
充氣氣球、帶壓容器、非折疊單車以及電動滑板車(含電動折疊滑板車)、電動單車(含電動折疊單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各類電動車(電動輪椅除外)都不能帶上地鐵。
搭乘電梯需要註意哪些安全事項?
搭乘電扶梯時註意站好扶穩,不要倚靠扶梯側壁,不要在扶梯上逆行、推擠、打鬧。禁止使用自動扶梯運送大件物品,行動不便的乘客,或使用輪椅、手推車、嬰兒車以及攜帶大件行李的乘客,應乘坐無障礙電梯。
上、下列車時,哪些影響營運安全的行為是被禁止的?
禁止強行上、下列車及強拉、敲打月台門及車門或者阻撓其開關等行為。
文明乘車,要避免哪些影響營運秩序的行為?
禁止在車站、列車內大聲喧嘩或者彈奏樂器、使用電子器材時外放聲音;禁止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乞討、賣藝、派發傳單(廣告),或擅自從事銷售活動或者招攬搬運物品;禁止穿戴涉邪、涉恐、涉黃、涉非法宗教宣傳和有違公序良俗內容的服飾、徽章、器物、標識、標誌及標語等。
除上述規定外,新版【長沙市軌域交通乘客守則】適用範圍由原來軌域交通車站、列車區域細化為車站出入口、通道、月台、站廳和列車車廂等區域,同時新增了安全疏散、客流管控等方面內容,來看看具體有哪些吧?
【長沙市軌域交通乘客守則】
第一條為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和軌域交通營運秩序,保障軌域交通營運安全,為乘客創造安全、舒適的乘車環境,根據【長沙市軌域交通條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凡進入軌域交通各車站出入口、通道、月台、站廳和列車車廂等區域的人員,應當遵守【長沙市軌域交通條例】及本守則。
第三條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可以享受免費或者優惠乘車的乘客,可以憑有效乘車證件免費或者優惠乘車;14周歲以下兒童憑有效證件免費乘車,身高1.3米(含)以下兒童須在成年人監護陪同下乘車,以確保安全。
第四條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超過標準要求的物品,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禁止攜帶以下物品和動物進站乘車: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易燃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二)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特殊人員攜帶的除外);
(三)除導盲犬和正在執行公務的軍警犬等國家規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活體動物外(導盲犬應當配有導盲犬證並佩戴導盲鞍,特殊功用的活體動物應佩戴防止傷人的護具);
(四)易汙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五)充氣氣球、帶壓容器、非折疊單車以及電動滑板車(含電動折疊滑板車)、電動單車(含電動折疊單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各類電動車(電動輪椅除外);
(六)法律、規章以及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規定的物品。
第五條乘客應配合軌域交通營運單位進行安全檢查,並配合公安機關和軌域交通營運單位對可疑物品進行開包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乘客,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發現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予以扣留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六條倡導乘客文明有序進站乘車,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內秩序:
(一)搭乘自動扶梯時,自覺遵守乘梯安全要求,站好扶穩,不得倚靠扶梯側壁,不得在自動扶梯上逆行、推擠、打鬧。使用輪椅、手推車、嬰兒車或攜帶大件行李以及行動不便的乘客應乘坐無障礙電梯。乘坐無障礙電梯時先出後進,電梯滿員時不得強行進入;
(二)在月台安全區域內根據地面箭頭指示排隊候車,不得倚靠月台門;
(三)進出車廂時,先下車後上車;
(四)上下列車應留意月台與列車間的間隙,列車車門或月台門關門提示警示燈閃、鈴響時,不得強行上下車;
(五)進入列車後,不得手扶或擠靠車門,不得爭搶座位。列車抵達終點,乘客應當有序全部下車,不得在車廂內逗留;
(六)老、幼、病、殘、孕及懷抱嬰兒者優先使用座位,其他乘客應當主動給老、幼、病、殘、孕、懷抱嬰兒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讓座和提供方便;
(七)其他文明乘車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禁止下列影響軌域交通安全營運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損壞車輛、月台門、機電、電纜、自動售檢票機等器材;
(三)幹擾通訊訊號、影片監控器材等系統;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器材;
(六)擅自進入軌域、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誌的區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月台門等設施;
(八)強行上下車及強拉、敲打月台門及車門或者阻撓其開關等行為;
(九)在軌域上放置障礙物、丟棄物品,向列車、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十)在車站或者列車內追逐打鬧、打架鬥毆;
(十一)在列車駕駛室外敲擊玻璃,使用閃光燈拍照等幹擾駕乘人員;
(十二)疏散通道內長時間滯留、躺臥,在車站、車廂或者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設定攤點、在執行的自動扶梯和活動平台逆向行走等影響軌域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三)使用自動扶梯運送大件物品等影響軌域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四)其他影響軌域交通安全營運的行為。
第八條禁止下列影響軌域交通營運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列車內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檳榔渣,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以物占位、躺臥、踩踏座位;
(三)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乞討、賣藝、派發傳單(廣告),擅自從事銷售活動或者招攬搬運物品;
(四)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域交通設施器材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五)在車站、列車內大聲喧嘩或者彈奏樂器、使用電子器材時外放聲音;
(六)在列車上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七)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使用滑板、滑輪、溜冰、折疊單車,操控移動、滑翔、飛行的玩具模型、無人機及其他物品,施放風箏等;
(八)未經軌域交通營運單位或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舉牌、拉橫幅、「快閃」等容易引起人員聚集圍觀的行為;
(九)穿戴涉邪、涉恐、涉黃、涉非法宗教宣傳和有違公序良俗內容的服飾、徽章、器物、標識、標誌及標語等;
(十)未經營運單位特許,在城市軌域交通設施服務範圍內進行商業宣傳拍攝;
(十一)其他影響軌域交通營運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九條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醉酒肇事者、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者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傳染病患者、身體裸露不文明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十條城市軌域交通因客流量激增危及營運安全時,乘客應當服從並配合軌域交通營運單位采取的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聽從軌域交通工作人員指揮。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仍然無法保證營運安全時,營運單位可以停止城市軌域交通部份區域營運並及時向社會告知。
第十一條城市軌域交通因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乘客應服從工作人員的組織或按城市軌域交通營運單位制定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十二條乘客應自覺、主動維護乘車秩序和營運安全。發現其他乘客有違反【長沙市軌域交通條例】和本守則行為的,任何乘客都可以進行勸阻,也可以向軌域交通營運單位或者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第十三條 遭遇突發事件或者發現有危害軌域交通營運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軌域交通營運單位報告。對避免軌域交通安全營運事故發生的人員,軌域交通營運單位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乘客應當愛護軌域交通設施器材。乘客損壞軌域交通設施器材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對城市軌域交通營運單位的服務質素有建議或意見,可聯系城市軌域交通工作人員或撥打城市軌域交通服務熱線反映,軌域交通營運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及時答復;需要調查的,軌域交通營運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
乘客在投訴、申訴期間不得幹擾軌域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條乘客應當配合軌域營運主管單位采取的公共衛生安全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軌域交通營運單位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乘客違反本守則,軌域交通營運單位有權勸阻和制止;其中【長沙市軌域交通條例】已有規定的,按其執行。
第十八條本守則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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