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無關
本地社會治安工作,主要是公安局長這個崗位上的人能力如何。過去公安局長一般兼任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局黨委書記)三職於一身,隨著體制改革不斷發展,現在公安局長一般兼任副市長,以縣級市來說,縣市公安局長不兼任副市長,就只是一個正科級幹部,面對復雜的地方公安工作,肯定很難開展工作。但過去那種模式又權力太大了。本身是公檢法司制度,過去那種模式,公安局長可以協調公檢法司,這對司法公正百害無一益處。
現在縣公安局長也是副處級縣領導行列,級別與縣檢察院檢察長和縣法院院長級別一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又是單獨另列,雖然,現在的政法委工作不像過去,也不像普通人理解的那樣。但,書記是常委,其他公檢法一把手都不是。
現在這種司法權力架構,相對於公平公正很多,公安機關本身負責社會治安工作,戶籍、刑偵、經偵、治安、交警、網絡安全、內保、禁毒、出入境、警衛、行政拘留機構、刑事拘留機構……幾乎涵蓋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站在刑事案件上看,公安機關是第一道門,是否刑事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決定,一旦決定刑事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辦理期間會在嫌疑人刑拘期間報檢察院是否批捕,檢察院作出決定,一旦檢察院決定批捕,案件一般最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公訴到法院,最終由法院作出判決結果。
如果法院判決有罪的,最後由公安機關與司法廳二級機構(監獄管理局)對接移送罪犯。在整個公檢法司中,司法機構地位排在最後。即使法制辦合並到了司法局,司法局級別沒有改變。當然,一般司法局負責社區矯正,緩刑的都歸司法局屬地負責管理。
如果依照過去公安局長都兼任常委,那個時候的冤假錯案是最多的時候。在現實生活中,千奇百怪的案子有很多,辦好一個高質素的案子容易,每一個案子高質素則未必。有些是立法上的問題,有些是當下社會治安形勢的發展,同樣的問題,在社會治安好的時候會輕判,在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的時候會重判。另外,有些案子本身在立案環節就非常頭疼,可以立案與不可以立案之間如何平衡。另外,現實中,有些案子歸根結底就是一些口供筆錄,這些案子,如果想辦一起冤假錯案是非常容易的。所以現在,辦理刑事案件禁止刑訊逼供,要都在音影片監控器材下進行。
另外,現在內部管理也越來越嚴格,政法機關內部嚴禁任何人向辦案人員打聽案情,有打聽的記錄在「系統中」。總體來說,現在辦人情案的少了,打聽案情的也少了,一旦打聽案情被對方記錄上報在系統中可能非常麻煩。
過去公安局長可以直接協調公檢法司幾個部門,現在是不可能。總體上,現在司法制度還是公平公正很多。當然,現在縣市公安局長雖然不是過去常委,但仍然是市領導。這可能是公安工作特殊性決定,如果公安局長不兼任副市長,不在市領導序列中,公安局長的工作估計很難開展。公安工作在現實社會中,本身面臨得罪人,尤其是治安管理,本身治安處罰法中一些規定就飽受質疑,公安機關其中權力很大,比如所謂「互毆」就是一個非常離譜的偽命題,而刑法中又有正當防衛條款,現實中的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往往都在一念之間,所以尤其治安案件中面臨各種說情不服的,雖然是獨立辦案,有規定不能過問。在在地方上,有些事情還需要別的部門支持配合。比如財政局的財政撥款,人社局組織部門的人員進出與考核提拔,如果想建設新大樓或職工福利集資房,又會涉及更多的本地部門、國土規劃、建設、收費涉及發改部門、涉及器材儀器的又涉及到工商質檢部門……。
現實中,做一個部門一把手,不是什麽人都有這個綜合協調能力,個性太強不懂得平衡的人,即使被提拔上來了也力不從心。就像湖北巴東縣原縣委書記陳行甲,最後自己辭職不幹了,也不可能繼續這樣幹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