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陽法院家事審判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復雜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法官透過耐心細致的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案情簡介
圖片來源於網絡
老張在生前於2012年向原告白某借款伍萬元,借條中載明:「借到白某人民幣伍萬元,每月月息0.025。」直至2017年,老張未償還一分錢,白某與老張重新簽署了一份借條,借條中載明「借到白某拾萬元人民幣,每月月息0.025。」老張去世後,原告白某主張被告小張等人作為老張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所欠下的債務。然而,小張對債務的利息存在質疑,認為利息過高,應當予以減少,雙方各執一詞,矛盾尖銳,故原告訴至法院。
法官調解
受理此案後,承辦法官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充分了解雙方的訴求和爭議焦點。為了妥善解決糾紛,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開始,雙方各執一詞、據理力爭,原告白某認為「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且自己出於好意借錢幫助老張,其家人卻不知感恩,甚至態度惡劣。而被告小張堅稱他們根本不知道這筆債務,並且利息過高。
為了有效解決矛盾,承辦法官采用「背對背」調解的方式,引導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互諒互讓,並詳細向雙方當事人分析利弊,尋找案件突破口。一方面向小張釋法明理,講解民法典關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另一方面向白某講「父債子償」只是古代一種說法,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引導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經過多次耐心溝通和協商,雙方當事人的態度逐漸緩和最終達成了調解協定。根據調解協定,被告同意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原告也同意放棄部份利息的主張。最終被告給原告償還35000元,當庭兌付,本次調解圓滿結束!
法官說法
需要註意的是,債務人死亡並不意味著債務必然「消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份,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債務人去世後,繼承人要在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稅款及債務的清償義務,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責償還債務。關於放棄遺產繼承,法律規定一定要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份,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四百七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原標題:【「父債」是否需要「子償」?看法官如何調解】
閱讀原文
來源:榆陽區法院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