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法已經取消了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以下斜體文字來自百度百科。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
1、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包括危險氣體、液體、固體。
2、必須有投放行為
例如,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或多數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釋放危險物質,如將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釋放於不特定或者多數人通行、生活的場所;等等。投放危險物質不限於將危險物質放置於固定的容器、場所內,還包括將危險物質投放(釋放)於土地、大氣中。因此,非法開啟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容器,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屬於「投放」危險物質(將放射性物質投放於大氣中)。
3、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具體危險犯),因此,故意使用危險物質殺害特定個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請註意以上內容第三條,很明顯,這個事件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所以當地的定性沒問題,別扯什麽「特權」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