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寵物

追究致人死亡的寵物的主人的刑事責任,存在哪些障礙?

2021-05-14寵物

這個問題涉及到三個核心問題:民刑交叉、公權與私權的銜接、法官的職權邊界。

這三大核心均可以作為論文來展開,太過紛繁復雜,以民刑交叉為例。

公安在面對合約一方違法犯罪時,該如何處理成為了難點,因為這會涉及到公權的濫用,即以權謀私,甚至成為一方的保護傘——掃黑除惡的物件。對此,公安部、最高檢釋出了三份檔要求公安機關嚴禁非法幹預經濟糾紛問題。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幹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
【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對合約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

隨後,公安機關在介入經濟犯罪方面變得格外謹慎,但實踐中仍不乏有些受到誘惑的、思想立場不堅定的辦案人員依舊違法操作,對公安隊伍的形象產生了極為不好的影響。因此,私權轉公權、民事轉刑事目前在實務界是頭等的難點和痛點。去年「郎某、何某涉嫌誹謗「自訴」轉為「公訴」案」的出現一時間讓實務界和群眾感到了滿滿的希望和正義,但真正意義上的推動民刑交叉,實踐中仍有很長的道路要走。所以,在這裏我不做過多的闡述。 這裏簡單介紹一下,民事處分原則。

處分原則,說得通俗點便是「民不舉、官不究」。這是十分樸素的法律思想,放眼全世界,均存在這樣一個問題,我們很難說這種論調對還是錯。其精煉地的反映了司法行為被動性的特點以及近代社會所崇尚的控制公權、意思自治等理念,但另一方面,因經常有官僚以之作為徇私瀆職的開脫,在用語習慣上,此語又常帶有貶義色彩。

民眾的樸素情感往往在乎後者而不在乎前者,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公權力的限制,在他們眼裏公權力是主動的,公權力是放大的,即有違法就要懲處、有犯罪就要查處,有案件就要審理。 可見,民眾的偏見很少會認識到公權力資源的有限性這一事實。說得通俗點實踐點,民眾會認為別管法律怎麽規定我們私下能解決的要法律法院幹什麽。

而在這背後正蘊含了處分原則的適用。這方面也有許多類似的話題,譬如「人人都遵循法律,那要法律幹什麽?」

事實上,我認為每一次訴訟的背後實則是當事人窮盡私力救濟的最後嘗試。換而言之,每一次訴訟實則是社會其他規範失靈後的產物。 倘若有更低的成本選擇,更好的手段解決,理性當事人不會選擇上法院解決問題。因為法院審理案子沒有審限(歐美法系國家),或有審限審理和判案時間過長。(中國司法實踐)

英美法系國家起初沒有審限這個制度的存在,中國很多裁判者十分羨慕這樣的工作環境,但是審限背後實則是法律資源有限性與公眾實作正當權益之間矛盾的產物。 譬如英國2011年以來的家事審判改革首次引入了審限制度,規定了26周的法定審限,並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推進。究其原因是因為進入21世紀以來,家事案件數量增多且更為復雜,家事司法系統執行呈現出大量問題,例如英國【1989年兒童法】明確指出,在任何涉及兒童撫養的問題中,法院必須顧及一般性原則,即任何判決的延誤都有可能損害兒童的利益。為避免遲延,監護和撫養訴訟等案件都設有時間表,法院透過制定指導及相關規則等防止拖延現象的出現。1991年該法修改,設想將青少年訴訟案件從最初申請到最終判決的審理期限控制在12周之內。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資源的有限性與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斷增長之間的矛盾產生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審限制度實際是符合社會生產系的。 因此,審限制度的存在是在資源有限性下的無奈之舉,即便科技發展了,經濟技術手段提高了,司法也能運用科技手段來更快的裁判了,但經濟和科技發展的背後其矛盾和需求也會隨之增長…… 這兩者正如馬克思所論斷的那樣是永恒的、不可調和的矛盾。

因此,當回到這個問題本身,我們就會明白,並非司法不管而是資源不夠,現在社會如此之卷,還是請向公安提出你的請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