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1987年4月1日釋出、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份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份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能依法進行衛生監督的公共場所共7類28種:
1、住宿與交際場所(8種):賓館、飯館、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2、洗浴與美容場所(3種):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院。
3、文化娛樂場所(5種):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與遊樂場所(3種):體育場(館)、遊泳池(館)、公園。
5、購物場所(2種):商場(店)、書店。
6、文化交流場所(4種):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7、就診與交通場所(3種):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和輪船)。
典型的公共場所如圖書館,醫院,電影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