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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女子遛狗不拴繩,不料小狗突然橫穿馬路被車撞死,車主以為是條野狗,便自認倒黴直接將車開走維修,誰知狗主人報警並索要3萬元賠償,交警:車主肇事逃逸,車輛予以扣押!
(來源媒體報道,人物為化名)
事發當天,高女士如往常一樣開車回家,但車開到半路時,突然從草叢中竄出一條狗,當時把她嚇的魂不附體,還沒等反應過來,眼前的狗子就被撞飛數米遠。
正當高女士準備下車檢視情況時,被撞飛的狗卻從地上爬了起來,一瘸一拐的消失在路邊的草叢裏,高女士在原地等了半天,也沒見有狗主人來,還以為是只流浪狗,看著幾乎脫落的保險杠,高女士心痛不已,但也只能自認倒黴。
本以為這件事就這麽結束,萬萬沒想到,2天後,當地交警突然打來電話,稱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並讓她到交警隊接受調查。
逃逸?高女士一頭霧水,心想自己離開現場時狗也走了,而且自己等了幾分鐘也沒見人來,怎麽會是逃逸呢?難道是別人養的狗?如果是的話,正好找狗主人賠修車錢。
讓高女士更為郁悶的是,電話中,交警還通知她,因為屬於肇事逃逸,為了辦案取證需要,並判定事故責任,她在修車廠維修的汽車,已經被交警拖走暫扣了。
第二天一大早,高女士連忙趕到交警隊,可沒曾想狗主人已經在這裏恭候多時,一見面,還沒等高女士開口,狗主人就沖著她嚷嚷:你這人怎麽開的車,為什麽要撞死我的狗,撞了狗還要逃跑,要不是我報警,還找不到你。
「這條狗我當時花了1萬5千塊錢買回來,已經養了兩年多,平時全家人視為掌上明珠,當成親兒子養,現在被你撞死,你要賠我3萬」。
高女士一聽這話,頓時氣不打一處來:我自己的車輛在馬路上正常行駛,你遛狗不栓繩,把我的車保險杠都撞毀了,我還沒找你賠償,你倒先找起我來,天底下哪有這樣的道理!
見高女士不想賠錢,狗主人瞬間怒了,也不管交警在旁邊,直接放出狠話威脅,揚言不賠狗的錢就賠命,或者讓她去坐牢。
一會賠命一會坐牢,狗主人的囂張跋扈,著實把高女士嚇個不輕,最後在交警的調解下,高女士也不想和這樣不講理的人纏結下去,就極不情願地簽訂了一個不平等的賠償協定,賠了狗主人2萬5千塊錢。
離開交警隊,高女士越想越覺得委屈,她撞了狗要是算逃逸的話,那狗撞了她的車直接跑路又算什麽?因為她是正常駕駛,而且對方既沒栓狗繩也沒辦狗證,根本就不能證明那狗是她的,所以她對那份賠償協定存有疑慮。
期間,調解員也曾多次聯系狗主人,但對方的態度卻是異常強硬,稱當初調解都是高女士自願的,不願意接受再次調解,最後更是直接掛斷了調解電話。
那麽這起故事中,高女士到底應不應該對狗主人進行賠償呢?讓我們來梳理一下相應的法律關系。
首先,養狗必須辦狗證,遛狗必須栓繩。
根據【動物防疫法】第30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本案中狗主人外出遛狗,既沒佩戴犬牌也未采取系犬繩等措施,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責任。
其次,高女士車輛正常行駛,狗狗突然竄出發生事故,不管是他人飼養的狗,還是流浪狗,高女士都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處理,由交警部門到現場勘查處置。
他人犬只,也屬於個人財產範疇,如果發生事故後沒有選擇報警而離開現場,是很有可能被交警部門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一旦認定為逃逸,劃分責任時,就對逃逸者非常不利。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61條規定,當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旦高女士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將會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那麽其車輛損失將很難要求狗主人進行賠償。
最後,關於高女士和狗主人在交警大隊簽訂的賠償協定,如果高女士有證據證明存在脅迫、恐嚇等情形,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當然,若是不存在脅迫恐嚇情形,或者高女士無法證明存在上述情形,由於賠償協定是雙方合意簽訂,相當於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高女士不得違約。
我們也希望交警部門在劃分責任、處理事故時,能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公平公正予以處理。
養狗是你的權力,栓繩是你的義務,遛狗拴繩已經成為越來越多養狗愛好者的共識,同時這件事也警示我們,開車出了事故一定不要慌張,應第一時間報警處理,切不可擅自離開現場,以免被認定為逃逸,就算有理也變無理。
那麽大家認為高女士該不該賠償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