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既然已經說路人是無辜的了,既然無辜,當然不會擔責了。那責任只能在騎手和狗主人之間分配。
在城市,養狗不牽繩,已經為各地的地方立法所禁止。所以狗主人的責任,自不必多說。關鍵就在騎手了。
騎手鳴喇叭,有多種情況。一種,騎手鳴者好玩兒,故意逗狗。一種,鳴喇叭,作為一種正常的交通示意,是一種合法行為。
首先,合法的行為,不產生侵權責任。所以,所騎手鳴喇叭只是一種交通示意,則不必擔責。
剩下,只能是騎手鳴喇叭,故意逗狗了。這種情況,騎手的行為與狗主人的行為結合,造成對無辜路人的侵權。這種情形,我認為狗主人應當承擔主責。因為,若他拴了狗繩,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侵權發生。
先不說答案。你站在你的角度,回答我以下幾個問題,只要你答得上來,我相信,對於題主的問題你一定了然於胸。
第一:假若你是外賣騎手,在你鳴笛的時候,你會不會註重旁邊一條狗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