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之前,我早就說過這個判決相當不合理!
沒有多少人是會耐心看完判決書的。如果你們看完這個案子的判決書會總結出兩個重點,一是本案判決無直接證據證據均為證人證言證據不足原告舉證不能,二是致使吳某摔倒的貓是否與肖某飼養的貓為同一只貓,且是否是因為貓導致吳某摔倒法院未能查明僅作心證認定。
這根據第一點,按道理應該駁回訴訟請求,但現在的法官只要看到原告受傷,就傾向於認定原告所述屬實。即便認為原告舉證充分,但根據第二點,重要事實查明不清就判定被告肖某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實屬罕見!
現在法院院長送出審判委員會討論提請再審,我覺得更多可能因為證據問題和事實認定上存在疏漏。如果是證據問題不足而駁回訴訟請求目前來看是最好的判決結果。因為原告僅僅兩名證人
如果是因為事實認定不準確導致責任責任劃分有疏漏,由場館承擔補充責任完全是不妥當的。動物致人損害非一般侵權,唯一有爭議的點就是在因果關系原因力上,很明顯導致吳某損害的並不非只有貓的原因、其自身運動存在風險因素以及場館安全管理義務。
這個案子本身,貓是肖某長期飼養認定為飼養人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有沒有可能羽毛球館也構成管理人呢?理由是這只貓一直在羽毛球館生活接受來自羽毛球館員工肖某的飼養羽毛球館提供了場地,在某種意義上場館屬於這只貓消極作為管理人。
同樣的羽毛球館有保障場地安全的義務,但羽毛球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貓居然能夠自由進入訓練活動場地引發事故,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共同侵權)競合,違約轉化為侵權,當然場館侵權責任比例是比較小的,而如果是主張違約場館違約責任會重一些。
所以我更傾向於本案件中羽毛球館和肖某之間存在共同侵權行為,兩種原因力結合導致了吳某摔倒受傷損害。並且我覺得吳某碰瓷的可能性還是有的,十級傷殘其實並不是很嚴重,很多人被車撞了更高等級傷殘都不一定能拿到20多萬。只能說在這種侵權之訴下十級傷殘這種普遍存在過度醫療,相比機動車撞人致人損害其賠償金只覆蓋到普通醫療,各項損害賠償金都遠遠達不到這麽多。從司法政策來看,絕對是要遏制這種過度醫療擴大損失的碰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