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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超5億元,上海兩名國企高管被公開宣判

2024-10-11新聞
2024年10月1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賀濤、翁孟群受賄、挪用公款、為親友非法牟利一案公開宣判,對賀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下幣種相同);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二百一十萬元;對翁孟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受賄違法所得、為親友非法牟利使其親友非法獲取的利益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賀濤利用擔任上海良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友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被告人翁孟群利用擔任上海振興糧油公司總經理、良友集團進出口分公司總經理、良友集團管理總監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獲得獎勵、職務提拔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分別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67萬余元、202萬余元。2002年至2018年間,賀濤、翁孟群單獨或共同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在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透過虛構貿易等形式,將公款挪用給相關公司用於經營活動,其中賀濤涉及7,800萬元、翁孟群涉及4.4億余元。2003年至2007年間,賀濤、翁孟群共同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在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采用直接低價銷售商品、透過虛假代理將本單位盈利業務轉交經營等方式,幫助賀濤的親友獲取非法利益3,126萬余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賀濤、翁孟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賀濤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翁孟群受賄數額巨大;賀濤、翁孟群挪用公款情節嚴重;賀濤、翁孟群為親友非法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上述罪行均應依法懲處,予以並罰。鑒於賀濤、翁孟群分別具有自首、坦白、認罪悔罪及受賄違法所得已全額退繳退賠、為親友非法獲取利益的追繳情況等情節,對上述犯罪行為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據此,法庭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轉自:上海一中法院
來源: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