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21年,山東淄博人路某某察覺妻子張某在孩子上輔導班時與另一名男子劉某某在酒店偷情,他跟蹤後在酒店房間內撞破這一場景,並收取了劉某某2萬多元補償金。後路某某被控敲詐勒索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出獄後,路某某始終認為自己無罪,他多次提出上訴和申請再審,但屢次被維持原判或者駁回。 瀟湘晨報從2021年以來多次報道此案進展。
2023 年6月,山東省高院對該案作出再審決定。 2024 年1月16日,再審案件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再審案件中路某某辯護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濤介紹,此次庭審從上午9點持續到下午2點左右,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爭辯的焦點是路某某的行為屬罪與非罪,他此次庭審中依舊做無罪辯護。
2024年10月8日,瀟湘晨報記者獲悉,山東淄博中院於當日對該案進行判決。此次判決認為,此案被害人與人妻發生不正當關系存在重大過錯,被告人路某某憤怒之下拳打腳踢劉某某與張某,系激情宣泄行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宣告路某某無罪。
案件再審宣告被告人無罪,法院:被害人與人妻發生不正當關系存在重大過錯
2021年11月2日,該案在淄博張店區人民法院 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判決,路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022年3月28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12月21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路某某再審申訴。
2023年6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由淄博中院另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2024年1月 1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該案進行再審 。
在經過9個月的等待後,路某某終於等來了再審結果。
根據記者掌握的判決書,2024年10月8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
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原審上訴人路某某當場發現劉某某與其妻張某存在不正當兩性關系後,憤怒之下拳打腳踢劉某某與張某,系激情宣泄行為。
劉某某明知路某某之妻張某已經結婚,仍與張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劉某某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本案發生存在重大過錯。
劉某某為彌補過錯,主動提出給予路某某補償,路某某在二人協商過程中雖有言語施壓,但經二人多次協商後最終接受涉案數額款項,並非出於非法占有劉某某財物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路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國刑訴法相關規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判決路某某無罪。
捉奸收情夫2.5萬「賠償」被判敲詐勒索罪
據此前瀟湘晨報報道,事情起因是在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某某的妻子帶著孩子去上輔導班,但路某某發現一些異常,尾隨妻子來到培訓機構,發現妻子隨後又坐電梯來到了培訓機構下方的酒店房間內,設法開門後,路某某撞見張某和另一名赤身裸體的男子在房間內,張某還穿著情趣內衣。
路某某隨即拿出手機拍攝影片,並打了對方男子劉某某一拳。隨後張某離開,路某某和劉某某繼續待在房間內。根據路某某的說法,對方主動提出要對他進行補償,他索要6萬元,對方稱拿不出這麽多,最終分三次透過微信轉賬轉給他25000元,路某某走時還拿走了桌上200元現金。
路某某在之後因孩子撫養權問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21年5月6日開庭當日,對方拿出一份報案回執,稱路某某涉嫌敲詐勒索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報案人正是劉某某。此前並不知情的路某某前往當地派出所咨詢此事,證實此事為真,他隨後接受了警方訊問,次日被刑拘。
2021年11月2日,該案在淄博張店區人民法院進行了判決。根據判決書,法院認為,劉某某雖然主觀上有賠償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賠償6萬元遠遠超出了劉某某主觀願意賠償的金錢數額;路某某在看到劉某某難以湊齊6萬元的情況下,降低數額至25000元,最終敲詐金錢數額在25200元。
法院判決,路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路某某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後維持原判,判決認為偷情不道德但無需賠償。路某某此後向淄博中院申請再審被駁回,他又向山東省高院申請再審。
2023 年6月,山東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山東省高院認為,原判決、原裁定部份事實不清楚,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據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由淄博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辯護律師再作無罪辯護
今年 1月16日,再審案件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根據原審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28日 10時50分許,在博市張店區某酒店902 房間,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害人劉某某與其妻子張某開房為由,用手機拍下兩人裸體影片,並以言語威脅、暴力毆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劉某某索要人民幣共計 25 200 元。2021年5月7日,被告人路某某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案發後,被告人路某某已退賠被害人劉某某損失並取得諒解。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等書證,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辨認筆錄,手機錄像,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依法判處。
再審案件中路某某辯護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濤介紹,此次庭審從上午9點持續到下午2點左右,庭審中控辯雙方的焦點是路某某的行為罪與非罪,他此次庭審中依舊做無罪辯護。
王艷濤的總體觀點是,敲詐勒索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務的行為;司法機關必須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全部符合該犯罪的構成要件,否則應當宣告無罪。行使權利的方式,方法即使存在不當,亦不能僅以此認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當被告人存在對構成要件法定事實認識上的錯誤時,應當阻卻犯罪故意的構成。
有幾個關鍵的點,第一,路某某毆打劉某某以及說出「信不信我活埋了你」等言語,是否與劉某某事後「補償」路某某存在關聯。
原審公訴機關認為,這是以暴力威脅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財物。
辯護律師認為,路某某打劉某某一拳或者說活埋他的話,都是在第一時間看到劉某某和張某赤裸身體在床上的時候發生的行為,而此時說這些話的目的是因憤怒而非是為之後的所謂的敲詐勒索打基礎。本案中,以現在的在案證據和事實看,路某某只是打了劉某某一拳,之後沒有再多打一下,且也沒有造成劉某某任何的傷害。也可證實路某某當時的手段和方式都不嚴重,且連傷害劉某某的目的都沒有。因此,更是達不到被害人劉某某感到恐懼的心理壓制程度。
第二、路某某收取劉某某2萬多元「補償」是否合法?
原二審法院最終認定路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原一審的基礎上的理由是:(1)劉某某與路某某妻子張某的行為雖然不道德行為在先,但劉某某的行為不屬於中國法律規定的需要負賠償責任的行為範疇,路某某索要錢財不屬於合法正當維權行為。(2)雖然被害人劉某某願意賠償,但是因為之前對劉某某進行毆打、語言威脅在先並禁止劉某某離開酒店房間相要挾,最終給付錢財並非是在雙方自願、平等基礎上協商的結的結果,索要錢財超出了被害人自願補償的範圍。
辯護律師認為,原審判決在認定劉某某與路某某妻子偷情存在過錯、屬於不道德行為,那麽就應當考慮劉某某給付的錢財就是對其過錯、不道德行為的懲罰,而至於這個懲罰的輕重,即給付錢財的多少,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但是社會生活倫理卻是支持,當沒有標準、或者參考的價值標準情形下,每個人有自己不同的認知。因此,對路某某索要的錢財數額更不應當被認為超出標準。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