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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國惠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尹鵬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

2025-01-18新聞
新華社濟南1月18日電 記者18日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一審公開宣判山東國惠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尹鵬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尹鵬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份繼續追繳;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追繳的損失返還山東國泰實業有限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尹鵬利用擔任山東銀座久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山東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山東省魯商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國泰租賃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山東國惠投資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專案合作、企業融資、房產購買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05萬余元,其中2043萬余元尚未實際取得。2020年至2022年12月,尹鵬擔任國泰租賃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山東國惠投資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15712萬余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尹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尹鵬犯數罪,應當並罰。尹鵬部份受賄犯罪系未遂;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尹鵬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份受賄犯罪事實,涉案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絕大部份已被追繳,自願認罪認罰,可酌情對其從寬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