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新聞

5名「假記者」敲詐勒索,被判刑!

2024-12-13新聞
日前,河南省周口市商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馬某、巴某某、李某、張某某、李某某冒充新聞工作者敲詐勒索案。
該案對被告人馬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已繳納);對被告人巴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已繳納);對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繳納);對被告人張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與前罪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4000元;對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冒充新聞工作者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7起,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400元;被告人巴某某冒充新聞工作者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0起,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200元;被告人李某冒充新聞工作者共實施勒索犯罪3起,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700元;被告人張某某冒充新聞工作者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5起,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冒充新聞工作者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7起,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900元。
商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巴某某、李某、張某某、李某某多次冒充新聞工作者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敲詐勒索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馬某、巴某某、李某、張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系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數罪並罰。被告人馬某、巴某某、李某、張某某、李某某認罪認罰,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馬某、巴某某、李某、張某某、李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民警提醒:
冒充媒體記者實施敲詐勒索是嚴重違法行為。根據規定,新聞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索取、接受采訪報道物件的財物或其他利益。警方提醒廣大群眾及企業經營者,在遇到媒體記者采訪時,可現場檢視其記者證,並透過中國記者網予以核實,若對方借監督之名索要財物或者進行其他推銷斂財行為,一定要提高警惕,必要時應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來源:平安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