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你知道嗎?昨天我聽說一個朋友的親家因為貪腐被判了刑,這可把他外孫坑慘了!以後這孩子不能報考公務員、警察、司法工作人員,連參軍都不行了!這可真是「一人犯錯,全家受累」啊!
我明白,這麽幹是想嚇唬嚇唬那些貪官。但又覺得哪裏好像不太對。我這哥們兒的孫子是中國人吧?他想報啥,這是他作為公民應有的權利啊!中國公民應有的權利總不能說沒就沒吧?
我翻開了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條,發現了一個驚天大秘密:只要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你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還會尊重和保障你的人權哦!更重要的是,任何公民都可以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但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哦!
原來,我的懷疑是有道理的。我的朋友能根據憲法去法院打官司,來保護他孫子的正當權益。
於是乎,我就想起了建國後對待「地富反壞右」子女的政策,把「講成份而不唯成份,重在政治表現」這個最初的政策忘得一幹二凈。雖說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連坐子女的做法有其特殊的可以理解的原因(敵特等反動勢力那是相當猖獗),但事實證明這效果是相當負面的,不符合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一起來建設新中國的統一戰線精神。就算是搞階級鬥爭,這也不是什麽好的鬥爭策略,簡直就是在把魚往深淵裏趕嘛。
三中全會之後,咱們就開始平反冤假錯案啦,讓這些人重新享有了公民的合法權利。所以啊,今天咱們可不能再走回頭路咯!
我認為,網友的擔心是有道理的。那麽,我們能不能在不違背憲法的情況下,繼續狠狠地懲治那些貪腐分子呢?
咱們國家確實有個讓人頭疼的問題,那就是違法成本太低,對犯罪分子根本沒啥威懾力。你瞅瞅那些貪汙了好幾個億的家夥,居然也沒被判死刑。這可能和犯罪人的態度有點關系,比如說老實交代、積極退贓、好好服刑,還有立功表現啥的。但要是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那可就不能輕饒了,必須嚴懲不貸!
有網友表示,家屬子女有沒有可能參與犯罪呢?比如說幫忙轉移貪汙所得、包庇縱容、提供貪汙便利、分享貪汙成果等等。如果有,那就得依法追究他們的相關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這些違法行為,那麽犯罪分子的親屬子女就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我覺得這個提議不錯,不違反憲法,嚴格按照法律辦事。也就是說,在調查貪腐案件時,嫌疑人的家屬子女也在被調查之列,清白的人自然清白,汙濁的人自然汙濁。家屬子女是否應該接受法律制裁,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把犯罪分子和他無辜的親屬子女區分開來,這有助於教育這些人要遵紀守法,鼓勵他們做個好公民。
咱們國家一直都實行著給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出路的政策。一旦刑滿釋放,他就是公民了,公民該享受的權利他也得有。至於他會不會再犯罪,那就是另一個司法事件了,不能和這個混為一談。
社會發展了,首先就體現在法律、司法、執法這些方面的發展上。這些年中國的進步那是相當大啊,不過偶爾也會出現一些連坐現象或者個別地方的特殊做法。這時候,咱們就得理解人大法工委為啥要叫停了。
對於懲治貪腐,我們一直在行動,當然也得慢慢來,不能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