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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明明婚檢了,婚後卻發現妻子婚是HIV攜帶者,男子怒告婚檢機構,卻敗訴!

2024-01-16新聞

「他們憑什麽不如實告知我?」江蘇南通,一男子婚後兩個月,妻子就為他生下了一個寶寶。男子還沒來得及高興,卻意外在抽屜裏發現老婆病例,讓他一陣眩暈,上面的寫著HIV感染者,並且已經有6年了。

男子表示不可接受,他們可都是婚檢的呀,婚檢機構為何不告訴自己?男子一氣之下,將婚檢機構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顧】

自從看到老婆的住院報告單之後,曹莊明的脊背發涼,頭昏目眩。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那上面赫然寫著「HIV」。

雖然只有初中文憑,但是曹莊明懂得這三個字母的分量,這可是要了血命了。

一邊是老婆剛剛給他生了個大胖小子,曹莊明還沈浸在當爹的喜悅中,一邊卻是被雷擊中的HIV攜帶者。

這讓曹莊明普通冰火兩重天,恍恍惚惚,如同在夢中。他猛地用力掐了一下自己的大腿,試圖將自己拉回到現實中。

清醒之後,他怒氣沖沖地找到老婆李婷婷,質問她怎麽回事?在證據面前,李婷婷也不好隱瞞,她只好老實交代,她是HIV病毒攜帶者。

曹莊明問了一句:什麽時候開始的?李婷婷告訴他:六年了。

曹莊明很想上去抽她一嘴巴子,為什麽之前談戀愛的時候,不跟自己說?要不是,這次生孩子住院,他還一直被蒙在鼓裏。

可是,他還是忍住了,事情到了這個時候,動手又能解決什麽問題呢?

老婆李婷婷面如死水,平靜的說道:如果當初,我跟你說了,你還會和我結婚嗎?

一句話,問的曹莊明啞口無言。的確,如果當初知道的話,他又怎麽會拿上10萬的彩禮,娶這樣的女人當老婆呢?

可是,曹莊明轉念一想不對,他們婚前雙方都婚檢了。雖然他們兩個人是先上車,後買票,但是該走的程式,他一樣也沒落下。

曹莊明至今還記得,他們兩個人原本計劃同一天去的,後來因為他臨時有事,李婷婷一個人挺著大肚子去婚檢。後來,曹莊明自己又單獨去了一次。

按說李婷婷既然是HIV攜帶者,婚檢機構應該能查出來。

既然如此,婚檢機構為何沒告訴自己,還讓李婷婷結婚呢?

於是,曹莊明認為婚檢機構明知對方屬於HIV攜帶者,不僅不阻止其結婚,更沒有如實告訴自己李婷婷的婚檢結果,存在過錯。

一氣之下,曹莊明把當地的婚檢機構給告上法庭,以婚檢機構不作為為由,要求賠償自己10萬元彩禮和2萬元精神損失。

那麽法律上如何看待這件事?法院又會如何審理呢?

【梁律普法】

1、被告婚姻檢測機構有沒有義務阻止李婷婷結婚?

首先 ,依據【愛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被告人認為即便李婷婷患有愛滋病她也是享有婚姻合法權益的。

其次 ,【母嬰保健法】中規定:愛滋病屬於指定傳染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婚檢機構認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並未被禁止結婚,而是暫緩結婚。

最後 ,【婚姻法】中對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但並沒有明確規定愛滋病是禁止結婚的疾病。

所以,綜上,被告婚姻檢測機構認為,患者李婷婷依法享有婚姻的正當權利,他們作為第三方,無權幹涉和阻止。

2、被告有沒有如實告訴原告曹莊明的義務?

依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

據此,他們本著對患者負責就可以了。沒有義務告訴其他人。

除此之外,被告提出,當時李婷婷到他們那裏婚檢的時候,已懷有身孕,他們雖然檢測出了李婷婷是HIV攜帶者,並且李婷婷告訴婚檢醫生,她已經有固定配偶了。

此種情形下,再來討論和追究婚檢行為以及是否決定與其配偶結婚的權利實無意義。

3、法院最終審理。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再對李婷婷婚檢過程中,雖然查出來其感染HIV,並且得知其已經在接受治療。

考慮其已經有身孕,且產檢均正常。故沒有勸其不宜結婚。對於原告認為被告人,剝奪其知情權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4、曹莊明可以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李婷婷婚前感染HIV屬於重大疾病,沒有如實告知曹莊明屬於隱瞞病情,且重大。曹莊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他們之間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