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麽,國家要為之立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中國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它承載著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然而,長期以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諸多問題,如功能虛化弱化、成員資格認定不明確、法律空白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家亟需為之立法,以明確其性質、職能和地位,健全執行機制,保障其獨立性和自主權,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實作農民農村共同富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淵源與現狀
歷史淵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 20 世紀 50 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由農民自願聯合,將生產資料投入集體所有,進行集體勞動、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現狀
(1)職能交叉
中國現行法律規定賦予了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能,導致二者存在職能交叉。
(2)功能虛化弱化
在實際中,很多地方的集體經濟組織功能被虛化弱化,村委會代替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十分普遍。
(3)成員資格認定問題
侵害集體成員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如 「外嫁女」「入贅男」「在校大學生」 等特殊群體的利益常受到侵害,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缺乏明確標準。
(4)法律空白
中國既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門立法,也沒有集體成員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實踐中諸多問題無法可依。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的必要性
明確性質、職能和地位
亟需要透過立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職能和地位等進行明確,使其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健全執行機制
透過立法進一步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執行機制和相關扶持政策,啟用其組織帶動成員開發利用集體資源資產的作用,實作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保障獨立性和自主權
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性和自主權,依法推動健全內部執行機制,避免集體經濟被少數幹部控制,充分發揮其在鄉村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
健全監管和收益分配制度
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收益分配制度,推動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為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實作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的實踐基礎
近年來,一些農村集體經濟較為發達的省份在推動地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為國家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實踐基礎。這些地方的政策主要包括兩大類: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辦法
如【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河南省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為規範管理農村集體資產提供了政策依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
【黑龍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立執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法人地位與經營活動
草案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出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從事經營活動,同時避免其承擔超出承受能力的市場風險而導致破產。
成員管理
(1)成員確認
草案規定了成員的確認標準和程式,確保成員資格的認定公正、透明。
(2)成員權利義務
成員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經濟權利,以及參與管理、監督的權利等。同時,成員也需履行相應的義務。
組織機構與執行機制
(1)設立、合並、分立
草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合並、分立等事項作出原則規定,規範其組織形式和發展過程。
(2)組織機構
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包括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等,確保組織執行的高效和規範。
(3)財產管理
規範了對集體財產的管理,明確實行分別管理,保障集體財產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扶持措施
草案規定了相關的扶持措施,包括財政支持、稅收優惠、金融服務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爭議解決與法律責任
明確了爭議的解決辦法和法律責任,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村振興中的重要作用
組織帶動作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組織本集體成員參加生產活動,充分利用本經濟組織的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從事營利性活動,帶動農村經濟發展。
資源開發利用
發揮其在開發利用集體資源資產方面的作用,實作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為鄉村振興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
鄉村治理功能
作為基層的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村治理中也具有重要功能,能夠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七、結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具有重要的意義,關系到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透過立法,能夠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位和職能,健全執行機制,保障成員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同時,地方的實踐探索為國家立法提供了寶貴經驗。我們期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早日出台,為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帶領農民實作共同富裕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