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知識

假如一個死刑犯不越獄卻練了一身橫練功夫導致子彈和註射器都不能破防,采取其他方法幹掉他要經過哪些流程?

2021-05-27知識

先看法條:

1.根據2012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 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2.目前國內死刑的正常執行方式為槍決和註射兩種,要 采用槍決及註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死刑執行現場發現現有手段無法執行死刑,則涉及暫停執行死刑,暫停執行死刑由執行人員報請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再作分析:

也就是說程式就是:

原審判院判處死刑,報最高法批準。

最高院院長簽字,最高法批復後,原審判院7天內執行死刑。

執行中發現註射或槍決無法殺死罪犯,執行人員需暫停執行死刑並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也就是最高院)裁定。同時報批采用其他執行方式。

分支一:非死不可

如果最高院覺得必須弄死他,那就由最高院批復死刑繼續執行,並批準改用其他方式。

執行院收到批復後就會重新安排死刑執行,如果自己有條件的,由本院的司法警察或狙擊手執行,如果沒有條件的,申請交武警執行。一般到武警手上能動用的家夥事可就多了。

如果執行發現還是搞不死,那就再走一遍暫停執行死刑+申請改用其他執行方式的程式,多試幾樣直到把他幹掉為止。

分支二:要不先緩緩?

如果執行院覺得這貨很有研究價值,暫時不打算搞死他,就得讓刑場行刑人員走停止執行死刑程式,也就是停止死刑的執行,並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也就是最高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最高院認為這貨確實有研究價值,符合停止執行死刑的第二種情況——其他重大立功表現,那就拉他去配合研究。

研究完了,覺得可以繼續執行死刑了(汗),就再由執行院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也就是最高法的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然後繼續執行死刑。回到分支一。

分支三:要不留他一條小命?

如果研究確有成果,屬於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改判了,那就由執行院再報請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也就是最高法),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