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知識

我報警舉報外婆在家種罌粟,被全家人責備,我做錯了什麽?

2021-06-03知識

不支持種鴉片,也不支持對大義滅親。

現代社會一切法治理念的沖突,基本上都是傳統與現代的沖突。

從題主大義滅親來看, 題主接受的是一種個人本位和國家主義的法治觀念。而題主的家人接受的是一種傳統家庭本位的法治觀念。

在古代各朝代,法律都規定了一個基本的制度——親親相隱。所謂 親親相隱 ,按照【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的定義,是指 親屬之間有罪應當相互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不論罪,反之要論罪。

正如孔子所說,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矣。事實上,孔子的這句話,正是親親相隱的淵源基礎。

換句話說,在傳統法治觀念裏,題主這種人是大逆不道的,反而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這種法律強調的是家庭倫理觀念。

但是到了現代,法治理念翻天覆地的轉變,國家反而鼓勵大義滅親。

究其原因,無非是建國以後,特別是wg時期,視儒家為水火猛獸,儒家的一切文化都要祛除。而親親相隱是儒家的法治觀念,自然要去糟粕。

另一方面,wg時期,出於鬥爭的需要,鼓勵子女揭發父母,親屬相互舉報。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們建立了一套以國家利益至上的法律制度,法律觀念和法律倡導的價值,都是為國家服務。

而親親相隱制度,則明顯與國家利益相悖。舉個例子,國家要求打擊犯罪,但親親相隱則包庇犯罪。在偵查手段和偵查理念非常落後的時期,親親相隱對國家來說是不可接受的。

而這種國家主義的法治觀念,在個人主義崛起的背景下,可以順暢地推銷。假設大家都認可家庭集體觀念,認為人和家庭是一個整體,則不可能去揭發檢舉家人。而個人主義認為,人和家人都是獨立的個人,既然彼此獨立,也沒什麽義務去包庇家人犯罪。

但是老濕我也註意到,隨著刑事偵查手段的提高和刑事司法理念的轉變,現行法律對親親相隱有限的承認:

比如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知道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但193條又規定,人民法院不能強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證,相當於有限豁免。他們自願作證法律歡迎,如果不自願法律也不強求。反正沒有你們的口供,根據現有證據,也可以定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綜上,要判斷題主有沒有做錯,要看你秉持什麽法治理念。我個人認為,題主做錯了, 人即使服從於國家,也應該建立在照顧好家庭的基礎上。

在報警之前,題主應該想想有沒有什麽更好的辦法,比如直接搗毀是不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