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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底的存在,影響相關刑滿釋放人員再就業。是否有必要取消前科報告制度?

2021-03-03知識

一、前科記錄是啥?

1997年中國現行【刑法】第100條規定: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此為學界所謂的前科報告制度。

2011年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

「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二、前科記錄有什麽影響?

【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公司法】等法律均明確規定,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相關職務。

問題在哪? 因犯罪! 也就是說, 不區分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的!

換句話說,不管是燒殺淫掠這種人神共憤的暴力型故意犯罪,還是防衛過當導致的過失致人死亡,以後都要前科記錄在案!

例如,中國【勞動合約法】第8條規定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約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然而,何謂"與勞動合約直接相關",

其是否包含【刑法】第100條所規定的"曾受過刑事處罰",目前法律規定尚未明確。

實踐中,不光是本人會被歧視,由於用人機構會進行背景審查,那麽如果同樣是符合的崗位的二個人,一個人的直系親屬有犯罪記錄,一個人的家庭清清白白,用人機構肯定會存在排斥。同樣的條件,為什麽要用父親、母親有犯罪記錄的人呢?這樣是否對他人造成了不公平呢?

對於一些特殊崗位,比如上文說的公檢法、部隊,需要稽核政治背景,這些對於有犯罪記錄的人,大門永遠關閉,同時也影響了子女。

所以,有很多法律(刑法)學者撰文表示,前科相關制度在維護社會制度、懲罰犯罪分子及促進社會誠信方面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中國的立法和司法沒有明確前科的地位,前科制度處於「用而不宣」的狀態,並且「有始無終」,制度本身並不完整,不利於人權保障。

三、為什麽不好取消前科記錄?

對於國家而言,有犯罪記錄庫,可以更加防範、打擊犯罪。建立犯罪記錄庫,從某一種特殊意義講,有利於社會、公民的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更加快速挽回損失,保護公民、維持社會穩定。可能作為有前科記錄、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很痛恨這些。覺得自己的一切都被盯上恥辱!作為成年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必須承擔責任、付出代價的。但是:如果當我們所愛之人被其他人侵害時,無法透過DNA、違法犯罪記錄庫核對時,無法第一時間破案時,我們是否又會希望有這麽一個記錄庫呢?

四、對於前科記錄最佳化的建議

作為大多數有前科的,對本人影響最大的問題。比如網約車,國企,事業單位,針對個人的記錄很強烈。應該怎麽做,即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又能對有前科記錄的人有幫助呢?

個人認為,中國根本大法第42條規定的公民就業權,國家應創造就業條件幫助具有犯罪記錄者實作社會融入,因此對【刑法】第100條勞動者前科報告義務條款進行體系解釋的結論為, 公民求職時不應具有普遍性的前科報告義務。 結合勞動合約法的如實說明義務理解前科報告的範圍,其應僅包括與錄用條件、工作內容直接相關的罪行;同時外國勞動者也無需報告僅相當於中國違法行為的違警罪等或僅受保安處分的記錄。而且【刑法】第100條屬於管理性強行規範,勞動者隱瞞前科導致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不勝任相關崗位時才能認定勞動合約無效。

輕罪輕罰,既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刑法輕緩化的關鍵展開。然則歸因於定性加定量的犯罪立法模式及以自由刑為主的刑罰結構,刑法重刑主義傾向依然明顯。在違法行為犯罪化的立法趨勢下,輕罪難以輕罰的積弊愈發凸顯。輕罪難以輕罰的雙重歸因在於:裁判者的風險控制需求和立法的粗陋和偏差。從實體法上拓展輕罰可能的疆域,從程式法上增設輕罪出罪機制和輕罪前科消滅制度,是理性重構輕罪案件刑罰執行機制的二維進路。

一些想法吧:

1:法院判決以後,適合公布的文書,應該決定一個公布有效期,比如5天,10天,和減刑假釋一樣,只公示幾天,而非長期公布。同時查詢這些文書,必須實名驗證,送出身份證資訊,所有文書不得釋出在其他網站以及披露案件資訊,名字,住址。真正對判決感興趣的沒多少,也並非起到積極的作用,甚至被部份自媒體人當炒作的熱點,尤其是私密的罪名。大多數人對故事中的行為感興趣,越病態越熱。傳播此類別的人本身居心叵測、具有原罪。(隱名其實已經有了,但……。)

2:刑期與犯罪記錄升級許可權。刑滿釋放之後,五年保留普通民警查詢許可權,這一項主要是針對累犯的法定解釋。五年以內再次犯罪,屬於累犯。如五年以內無再次犯罪,應當把犯罪記錄升級許可權到只有市級專門的記錄部門查詢。建議市公安局建立一個犯罪記錄查詢科室,五年之內沒有犯罪的,特別做一個記錄庫。基層民警沒有高層級許可權。

這樣的做法是對有前科記錄的,五年以後哪怕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普通區縣公安也無法出具。這麽做,利弊在於會有很多人在乎這五年,減少再次犯罪率。同時了,也給予一次公平競爭的機會。寫到這個地方,發現很難很復雜。真正會再次犯罪的,對這些都不在意。而在意這些的,五年的時間,可以已經重新過上了幸福的生活。其實這個建議,主要是希望,如果一個人刑滿釋放五年以內,沒有再次犯罪,那麽他的子女可以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