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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部份法律界人士支持廢除死刑?

2021-03-02知識

其實能夠成立的只有一條理由,那就是技術上無法完全避免誤判死刑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的所有理由都是扯。

因為現在的死刑,已經排除了精神疾病、未成年等不完整行為能力人,排除了過失犯罪,排除了普通人「一不小心就會誤犯」的罪行,刑法已經提前公布。——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實施導致死刑的行為完全是出於其個人的自由意誌支配,明知行為會給自己帶來什麽樣的後果,(與故意犯相區別,故意犯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法益帶來什麽後果),行為人仍然自己選擇以放棄生命為代價去實施犯罪行為,這是一個社會契約。犯罪行為觸發了刑罰這一自動機制,國家不過恰好是執行這個自動機制的工具而已。

貝卡利亞的觀點:因為人們在社會契約中不可能將剝奪生命的權利讓渡給國家,所以國家對罪犯執行死刑違背了社會契約——前半句是對的,但後半句是錯誤的,因為死刑與讓渡權利成立國家的社會契約毫無關系。國家執行死刑,依據的是罪犯犯罪前簽訂的「舍命犯罪」契約,並不是國家剝奪了罪犯的生命權,而是作為契約另一方的代表幫助罪犯完成這份契約。所謂求仁得仁又何怨,尊重個體的自由意誌並幫其完成它,這才是真正的契約精神嘛。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刑法中是否應當設定「舍命犯罪」這一選項。第一,死刑條款事先公布,對事不對人,且社會成員明知或應知;第二,觸發死刑的罪行是 包括後來的死刑犯在內 的所有人通常情況下都希望不要發生的行為;第三,死刑條款沒有限制任何個體的選擇權,每個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去選擇避免那些犯罪行為。基於這三點,把最高刑定為死刑與定為終生監禁、有期徒刑X年,都是對罪行代價的標定,沒有任何本質區別。

刑罰最根本意義其實是我們對法益價值的標尺,將極刑設為死刑的標尺對貫穿於整個社會生活的價值標尺而言既是規則的延續遵守,又是重要組成部份,簡言之就是公平。如果說包括死刑犯在內的所有人的生命都無價,現存的任何死罪所侵犯的法益價值都不會低於死刑犯生命的價值,將最高刑限定在死刑以下,價值衡量體系出現了嚴重偏差,顯然並不是什麽文明的進步。最高刑定為死刑要比終生監禁、有期徒刑X年更具合理性,畢竟它與價值參照系有一個絕對的對標點,而無論監禁的年限是多少,都無法論證其合理性來源。如果否定死刑,就應當同時否定所有以等價為基礎的社會規則,包括商品交易,否則整個社會的規則體系是無法自洽的。如果說死刑有可以廢除的那一天,那應該就是共產主義實作那天了——生活資料極大豐富,各取所需無需支付對價,等價原則可以不保留。當然,死刑犯付出的代價其實也是低於其損害的法益的,比如故意殺人,首先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其次侵害了法律秩序本身,正如盜竊罪不能因歸還原物而免除一樣。但是死刑已經是對犯人能做到的極限了。

正如超市把一件所有人永遠不需要的商品明碼標價1元和標價1億元,只要不強買強賣,那就是同樣合理的。忽然有一天來了個土豪,智力正常、神誌清醒,就是要按1億元的標價購買,有什麽理由不賣呢?

萬丈深淵掉下去就會摔死,周邊已經做了充分的警示提醒,還做了防護柵欄。現在一個人看到警示牌置之不理,拆開柵欄跳下去,這是他的自由。而廢除死刑恰如要求我們填平所有深淵,以確保無人能摔死。

事實上,如果只是支持「保留」死刑維持現狀的話,連價值標尺這樣的條款合理性論證都不需要。廢除死刑 改變現狀 才需要提供積極的理由,僅憑指出死刑實作不了設定的目的這種消極理由是不夠的,死刑可以不預設任何目的,它只是自由締約的一部份。

還有一種觀點說犯罪是因為行為人美德缺失,對罪犯只能進行美德教育,而不應當采取任何形式的懲罰——這是換了個名詞自欺欺人,任何強制犯錯誤的人接受他原本不願接受的「美德」的行為本質上都是懲罰。任何隔離都是違背他的自由意願,甚至你對這個被教育物件一個異樣的眼神都是對他的侵犯,「不就殺了個人嗎?憑什麽歧視我?」如果說是為了不讓行為人繼續危害社會,剝奪其自由同樣不是必要的,因為你可以加強防範杜絕其繼續危害的機會,人人練成金鐘罩鐵布衫,既能防止犯了錯誤的人繼續犯錯,還能防止潛在要犯錯的人犯錯,豈不美哉?無非是社會成本問題,而美德論是不考慮成本的。——可見,反對罰、反對價值對等思想,這些反對死刑的理由,一旦真的貫徹,就會發現在聖母的道路上沒有理由拒絕走到極致,那就是與罪犯繼續愉快地一起玩耍。而貫穿遍布於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價值對等思想如果繼續存在,就無法與刑法共存,刑法所涉及的都是重大的價值,如果這些價值被侵犯最後都只能熟視無睹,還有什麽理由維系其他的價值體系呢?

如果不接受這一個罪行代價體系,現代人也有充分的自由選擇其他體系,比如移民到廢除死刑的國家,明確移民申請理由:「我想犯重罪但又不想被判死刑」,看看他們會不會同意吧,興許他們覺得你是一個美德缺失的可憐人,願意教育你獲得美德。

所以,支持保留死刑的理由不需要死刑能震懾犯罪,不需要考慮社會成本這種功利問題,不需要考慮美德問題,只要滿足 自由意誌的選擇 這一條就足夠了。

唯一的難題就是無法確保導致後果事實的其他可能原因 不存在 ,證明某個東西絕對不存在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這一點最多也就是讓死刑無法實際執行,並不能據此廢除刑法的價值標尺功能。

幾種反對死刑的理由:

1、反對同態復仇。

首先死刑本身就並非復仇,只是公平的一部份。其次更談不上「同態」,死刑只是一種標準化的刑罰手段,不同的罪行都可以判X年有期徒刑,同樣不同的罪行也可能都判死刑。再次,即便從復仇的角度,拒絕同態復仇也只是一種思潮選擇,並不具備理所當然的「天然」合理性。很多人似乎感覺投擲「死刑是同態復仇」就完成了對死刑合理性的否定,卻從沒有指出同態復仇是哪裏不對,不知道哪兒來的自信。

是法律放棄了同態復仇,放棄的一個原因是技術上無法保證真的「同態」,比如威尼斯商人問題。而死刑可以避免這種技術性問題,至少可以因為寬恕而以最平糊的方式執行死刑。現有的死刑,死刑犯侵犯的法益沒有一個低於死刑犯自身的生命法益的吧,死刑本身就已經包含了寬恕了。

究竟什麽是同態復仇?有明確的定義嗎?判犯非法拘禁罪的人有期徒刑,是不是同態復仇?

不是同態的刑罰,在復仇這一點上與死刑有什麽本質區別嗎?

2、處死罪犯增加了整體損失。功利主義思路最大的問題是經常算錯賬,在這裏犯的錯誤是只孤立地評價單個死刑案例,不考慮價值衡量體系穩定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