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回答是5月份寫的,我6月吐槽大家不點贊時僅有幾十個贊,想不到現在馬上突破六千贊了。
誠如原回答所說,這篇是經驗之談,本人不是律師,只是獨自打贏過官司,過程基本就是原回答裏說的,這個回答原意只是想鼓舞大家,要敢於打官司。
補充的內容我用括弧標註,至於很多人關心的如何舉報,看這個問題下的回答吧
原回答如下:
真神奇,你們不點贊拼命收藏是幾個意思
瞄了一眼好像沒有律師很詳細回答這個問題,那就以我的個人經歷整理一波。
開除前準備:
1.整理公司給你配的電腦,手機,我的建議是所有能備份的資料全部備份,包括經手的各種工作,郵件、微信,據說釘釘一類不能備份,那以其他方式如截圖等方式保留。因為你此時無法判斷哪些檔未來會成為證據。這部份很耗時間,所以從你聽到訊息開始就要馬不停蹄的開始這一步驟。
2.準備一部不用的手機,或者錄音筆,充好電,隨身攜帶。
3.仔細檢視公司手冊、勞動合約,看看自己有沒有重大違紀的專案,開除一般要往重大違紀上靠,如果確實有重大違紀,建議積極消除影響,爭取能保留崗位。
4.下載勞動法規,打印出來(打印出來很重要,不要覺得手機隨時可查就不打印,一共就幾十頁,並不多),包括,勞動法,勞動合約法,勞動仲裁法,薪金支付條例,地方勞動法規和薪金支付條例,相關法律的司法解釋等。
5.即日起拒絕簽字任何跟勞動關系相關的檔,尤其拒絕簽字任何不給你細看的檔。
6.梳理下自己財務狀況,如非常緊張,則應采取自救措施,放低姿態,不要面子,至少爭取一個月時間。
開除中
1.任何單獨談話前,開啟準備好的手機或者錄音筆的錄音。這裏請註意,在勞動官司中,公司一般會主張偷錄無效,但公司屬於公共場合,且使用自己攜帶的手機等器材,錄音一般會被采納,但需要提供錄音器材作為證據。
2.一旦對方表明開除你,告知其你要錄音,拿出你常用的手機放在桌面上。很多公司會想辦法用軟硬辦法規避你的錄音,由於不確定在這樣的場合你有沒有能力錄音,所以第1條至關重要。註意,如果手機是公司配備的,不要用該手機錄音,因為錄音作為證據要提供原始器材,只有拷貝的是無效的。
3.索要蓋了公章的解除合約通知書,檢視理由是否合法;對未將蓋章的通知書交給你的,包括未提供蓋章通知書或雖然出具了通知書但只給你看一眼就收走了,一律不認可,該上班上班,直到公司收走你的電腦手機,甚至禁止你進入公司
(當你已經事實離職,所有的微信群一定不要主動結束,主動退群微信聊天記錄就不在了,即便你備份了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的效力就大打折扣了。實在免得尷尬就主動讓群管理踢你。)
4.就賠償金和薪金支付進行溝通,按照法律,薪金應當場結清,請一定要堅持這一點。無合理理由開除,2n個月薪金,合約到期不續,n,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再+1。註意,這裏面的薪金是指過去12個月你的綜合收入,加班費、年終獎、過節費、銷售提成、意外獎金等等都算,不是所謂的基本薪金。
5.對出具了蓋章的解除勞動合約通知書的,自拿到通知書起,隨時可以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填好仲裁申請後,你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仲裁訴求可以是讓你繼續上班,或者包括支付賠償金某某金額,支付未休年假,支付仲裁期間的薪金給你等,加班費等記得算上。對未出具通知書給你,且禁止你進入公司的,憑著錄音和無法進入公司的證據,申請仲裁,訴求同上。對未出具通知書,也未禁止你進入公司,但收走了你的電腦手機,以未提供勞動條件未由仲裁,但這屬於你被迫離職,補償金是N倍。
6.請註意,在開除操作中,任何關黑屋,收手機等行為都要堅決反對;任何威脅都要堅決不鳥;脖子都架刀上了,不掀桌子只會死得很難看。
仲裁中
1.仲裁申請到送出證據會有一段時間,所以不必等自己整理完證據再送出,但要整理完訴求,尤其是各類金額。
2.除非金額巨大,否則個人不建議請律師;在仲裁中就請律師的,一審二審肯定也要請律師,金額不大的話,扣除律師費沒多少了,你很可能會因此知難而退。況且,仲裁這種小標的,你請不到多麽厲害的律師。
3.證據整理是普通人最大的難點,你在仲裁中大部份會吃證據規範的虧。所以在仲裁中對證據的形式、有效性等要多咨詢,但不要直接告知仲裁員你的證據內容。
4.如果可以,請選男仲裁員,不過除非有證據證明仲裁員與公司有利益關系,否則更換有點難。
5.仲裁中,你的不專業可能會被仲裁員懟,保持好心態,把自己要敘述的敘述完,要反駁的反駁完。
6.仔細閱讀仲裁記錄,有覺得不對的,一定要標註。不要怕被催,也不要怕對方說,「你就是這麽說的。」
7.除非對方補充證據,否則個人不建議庭審後補充證據。
(8.仲裁一般立案後45天結案,結案後會有很大概率你不滿意,要在15天內提起上述,否則便是認可仲裁結果,後面本著一事不二訴,你就無法再告了。)
其他
1.我在別的回答下曾說過,公司勞動違法的獲利必須透過稅務違法等變現,公司少發你的薪金、補償金是無法直接到老板手裏的,必須透過偷逃稅款才能成為老板的錢。反過來,有勞動違法的公司,一定有稅務等違法。
也說過公司會使用惡意訴訟、行業封殺等各種手段應對打官司的員工。
所以,在你送出仲裁的同時,往稅務局和工商局分別舉報。
記住,分手不能做朋友了。
2.不要跟任何同事商量對策,從現在起你就是單槍匹馬,哪怕再好的朋友,主動疏遠他。一者他未必願意幫你,二者他還在職,公司會針對他。
(3.無論官司打到哪一步,對方如果想要和解,一定在官方程式下和解,在仲裁階段就由仲裁庭和解,在法院階段就由法院和解,千萬不要私下簽訂和解協定。在和解談判時,對方附加的勞動官司以外的任何要求都不要談,尤其是你舉報過他們,他們要求你撤銷舉報的,直接否認是自己舉報,跳過不談。)
(其他二
1.規避公司勞動違法最佳時期在入職時
其實很多離職時吃的虧都是入職時埋下的,比如評論區的那位兄弟說的薪金問題,很多公司在合約上把固定薪金分成薪金+獎金的形式,雖然大部份公司所謂的「獎金」因沒有具體的考核辦法,在打官司時會被認定為薪金,但是卻加大了你維權的難度。有的HR比較誠實,在面試時會告訴你薪金構成;有的則是你入職了簽訂合約才告訴你,你有可能已經推掉了其他工作,只能忍著。
正確的態度是,在面試時一定要敢於直陳,我自己和同事們的面試經歷,凡是有主見,敢爭取,都獲得自己預期的待遇。我甚至在面試時跟HR說,不遵守勞動法的公司我首先排除,HR在面試時百般說我們都這樣,不能改,你要是堅持可能就不會錄取你,但事後卻一遍遍打電話,「你要求的我們都可以滿足,你考慮怎麽樣了?」
正確的步驟是,面試完畢達成一致,一定要要求公司發入職通知。入職通知需載明崗位、報到日期、薪金、試用期、試用期薪金,福利等等必要資訊並蓋章;入職通知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發了入職通知卻不錄用,要賠償的。最重要的是,發了入職通知簽訂合約時如果變了,仍然可以主張賠償的。
2.關於辭退的正常步驟及賠償或補償標準
如果HR找到你,說給你2N+1讓你明天就滾蛋,你還會發帖問,要被開除了怎麽辦嗎?
有個小兄弟問,如果是自己不能勝任工作呢?
首先,公司要有確切的考核機制,也就是證明你不能勝任;這一步就勸退了大部份公司,許多公司甚至試用期開人都會敗訴,因為他們壓根沒有考核機制。證明你不能勝任後,然後要對你進行培訓,或者調崗;培訓調崗後你還不能勝任(勞動合約法第四十條),才能辭退,但是仍然要支付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約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約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約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約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約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約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的;
有人覺得這對老板不公平。不公平嗎?你網購個商品,只有7天的試用期;但是你雇個人可以有三個月的試用期甚至更長試用期,試用期薪金可以打折;公司會對你進行背調,如果有假的,可以取消錄用,但是公司面試時對員工撒謊卻不受限制;最重要的是,你的薪金是以你的能力水平開的,有人畢業年薪百萬,你卻只能有個免個稅的薪金,所以沒有絕對的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免費開除員工的,只有這一條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約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此之外的賠償標準為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約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即除了勞動合約法敵三十九條不用賠償,以及以下,賠償n,其他就是2n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約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約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約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約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約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約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約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離職證明
很多人擔心跟公司強硬,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或者在離職證明上寫你是被開除的。
離職證明只能寫你什麽期間在此工作,現已離職,不能寫離職原因;如果對方亂寫或者不給開,既然你都打官司了,那就再打一個唄,這裏可以附加賠償的。
4.關於勞動派遣
基本可以認為,開除勞動派遣工和正常工一樣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約。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約。
稍微麻煩的就是,你在告他們時需要同時告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這裏有個註意點,要求支付的公司一般只能寫一個,也就是要麽是派遣公司要麽是用人單位,一般是寫用人單位,但一定要加一句,派遣公司有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