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鼓屬於房屋質素問題,責任方為:開發商,和物業(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物業工作人員給你跟進聯系,屬於幫忙,不是義務。
2、相關法律條款:
【物業管理條例】: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約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3、而你前的商品房買賣合約(俗稱:購房合約)時,合約裏面一般有如下條款:
同時也會規定物業費的繳費起始時間為:自業主收到交付通知書之日起。
更多相關物業及房屋住宅類問題可以前往我的個人區域網絡站wei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