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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追尾一定被認定全責嗎?

2022-07-24財經

因為這個事故,小車司機很好的保存了行車記錄儀的證據,為這個原本全責,而且找了律師出的覆核申請,這個申請理由就是無理取鬧。覆核結果基本無望,影片的出現為這個案例找到了希望。經過對事實的還原,協助小車司機重新制作了覆核申請,還好時間還來的急。覆核理由如下

申請人認為本次原事故認定書存在如下錯誤。一、原認定書中忽略了關於壓線和變更車道的情況考慮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儀,完整的記錄下了事故當時的情況,申請人在完成變道超車後,重新回到中間道路正常行駛,電動三輪車在沒有打左轉燈的情況下,強行變道,在變道過程中與申請人車輛相撞,其行為違反了【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安全法】第三十八條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申請人認為這是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根據當時三車道的路況,根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其違法以上規定,不在道路靠右行駛,違規變道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台鈴牌電動三輪車違法上路存在過錯。該認定是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X安車技檢(2022)XX號電動三輪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單車應該不得上路。根據【XX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XX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6號)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車輛、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一)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單車和摩托車。」因為其不得上路而上路造成事故,是事故發生的因,因承擔一定過錯。

三、對電動三輪車駕駛員死亡原因存在異議。【XX省廣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X公交(司)鑒(法病)辦公室司受習X號鑒定,死亡原因表述為劉XX符合胸腹部臟器損傷合並失血性休克死亡。申請人認可死者是因為交通事故死亡,但不認可符合胸腹部臟器損傷合並失血性休克死亡的表述,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本事故是在5月1日發生,根據鑒定書內容,交警是在5月7日委托,5月9日才開始進行鑒定,其鑒定已經嚴重不符合法定程式,而且未及時鑒定會影響最終鑒定結果,該證據應給予排除。同時其鑒定結論和死者當場死亡也不相符,經咨詢專業外科醫生胸腹部臟器損傷合並失血性休克死亡,並不會造成事故後當場死亡的情況。根據觀察其頭部有傷,說明事故撞擊頭部,撞擊頭部一般是當場死亡的直接原因。本事故中死者駕駛的是電動三輪車,應該佩戴頭盔,根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電動三輪車未佩戴頭部,加重了事故的結果,所以應承擔一定責任。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存在超速行為應承擔事故的責任,申請人認可存在過錯,但對方在車不合格不能上路的情況下上路,不應變道而變道,未註意安全和暢通等情況,屬於嚴重違法路權的違法行為,同時因未佩戴頭盔,加重了事故結果,理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但考慮到畢竟對方有死有傷,建議同等責任認定。